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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甲2000年春至2004年4月期间,伪造了‘某某省凌冻厂附属生物化学制药厂人造牛黄’的商标,在其妻赵某等人的参与下,用淀粉,盐酸黄连素,维生素B2等为原料,制造了人造牛黄,然后以每销售1千克假人造牛黄给5元好处费为条件,由李甲之兄李乙和李丙先后多次卖给吕某等人。吕某等人把买的人造牛黄,加价后再河北省安国县中药材市场倒卖,几经转手销售至全国各地。被告人李甲共生产销售人造牛黄1168千克,总经营额达96万元,非法获利32万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300万元被告人李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刑事辩护 2015-12-06 15:23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生产、销售假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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