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1)晋刑一终字第341号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勾胜,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于平陆县下坪乡垣坪南沟组,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垣坪南沟组。2000年12月31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2001年2月1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平陆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彭涛,山西省方寸律师事务所律师。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勾胜故意杀人一案,于二○○一年十月十日作出(2001)运中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勾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储存爆炸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勾胜不服,以①我在公安机关的口供,全是我在爆炸地点观看了以后,被严刑考打的情况下供认的。②陆秀刚证实2001年12月23日晚,其家发生爆炸前,声音好象是我,这“好象”无法证明就是我。③我儿子张春岩的询问笔录,并不能证实是我所为。④我是给我姐张贵香、张付香说下坪的爆炸之事是我干的,那是我从河南回来在我说不清的情况下,我一气这下哭了顺口说的。等四点理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张勾胜故意杀人的基本犯罪事实存在,但尚有部分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运中刑一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陶 平
审 判 员 庄新平
代理审判员 白永旺
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韩广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