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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国平、伍玉金故意杀人、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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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5 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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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 西 省 景 德 镇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4)景刑一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小琴,女,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景德镇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检测中心隔壁私房。系被害人黄贵柏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兵,男,1990年5月2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景德镇市第二汽车运输公司检测中心隔壁私房。系被害人黄贵柏之子。
  委托代理人万晓荣、金鹏光,江西京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国平,男,1963年8月21出生,汉族,抚州市人,高中文化,市食品公司下岗职工,住景德镇市十八桥10号。2004年3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景德镇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卫国,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伍玉金,女,196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都昌县人,初中文化,市邮电通讯配件厂下岗职工,住景德镇市朝阳路68号A栋305室。2004年3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景德镇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江香英,江西才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刑诉字(2004)第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国平、伍玉金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一案,于2004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小琴、黄兵以要求被告人孙国平、伍玉金赔偿经济损失为由,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瑞华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小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兵的委托代理人万晓荣、金鹏光,被告人孙国平及其辩护人王卫国,被告人伍玉金及其辩护人江香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2月16日,孙国平、伍玉金得知黄贵柏次日要带伍玉金去广东省潮州市去进货,便密谋杀害黄贵柏。2月17日中午,伍玉金按预谋将安定药粉放入酒糟内,让黄贵柏喝下,待黄贵柏昏睡后,伍玉金便电话通知孙国平。孙国平即进入伍玉金的房间将黄贵柏杀害。伍玉金便将黄贵柏放在旅行袋中的11万元巨款取出,乘车到浮梁县以其表妹二个小孩的名字存入浮梁县农业银行。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国平、伍玉金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
  公诉机关对其所指控被告人孙国平、伍玉金的犯罪事实,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孙国平、伍玉金的供述;2、证人严美琴、梁市泉、朱国安、高海龙、孙建平、孙筱珍的证词;3、辩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4、尸体检验报告、物证检验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及刑事摄影照片;6、通话证明;7、孙国平、伍玉金的年龄证明。
  在法庭审理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小琴及黄兵的委托代理人万晓荣、金鹏光提出要被告人孙国平、伍玉金赔偿丧葬费5000元,死亡赔偿金126720元,黄兵的扶养费20000元;并要求判令伍玉金返回黄贵柏赠予的现金287000元及朝阳路68号A栋305室住房和三辆摩托车。并向法庭提交了黄兵的年龄证明。
  被告人孙国平对自己与伍玉金预谋后杀死黄贵柏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提出孙国平的抢劫犯罪不具有入户抢劫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节;孙国平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伍玉金辩称自己没有实施杀人犯罪。其辩护人提出伍玉金犯罪有被胁迫的情节;未参与杀人、分尸;归案后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伍玉金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经审理查明:2002年下半年,被告人孙国平与被告人伍玉金重逢交往后,孙国平为达到与伍玉金结婚的目的,便产生了杀害伍玉金姘夫黄贵柏的念头。2004年2月16日下午5时许,孙国平与伍玉金见面时,得知黄贵柏于次日要带伍玉金到广东省潮州市去进货。当晚俩人在伍玉金家,孙国平再次提出杀死黄贵柏,伍玉金表示同意。俩人即商议用安定药放入酒糟内让黄贵柏食用,待黄贵柏熟睡后将其杀死。
  2月17日中午12时许,被害人黄贵柏携带旅行袋来到伍玉金家,被告人伍玉金即将被告人孙国平事先交给她的安定药粉放入买来的酒糟中,让黄贵柏喝下,饭后伍玉金与黄贵柏上床睡觉。待黄贵柏睡熟后,伍玉金来到厨房用手机通知孙国平。几分钟后,待在附近的孙国平来到伍玉金家,在卧室用剥皮刀朝熟睡中的黄贵柏颈部猛割一刀,将黄贵柏杀死。其后,被告人伍玉金将黄贵柏旅行袋中的11万巨款取出,乘车前往浮梁县城,以其表妹严美琴二个小孩的名字存入浮梁县农业银行营业所。伍玉金离家后,被告人孙国平将被害人黄贵柏的尸体拖到了卫生间进行肢解,用铁锤将头骨敲碎,将人肉分节成小块,将人体脂肪放入锅内熬煮,然后将小块尸骨装入塑料袋,把现场清理干净。当晚10时许,被告人孙国平、伍玉金俩人用旅行包、蛇皮袋将装有尸骨、尸块的小塑料袋及带血的枕巾、枕套、电热毯等物装好,骑上伍玉金的摩托车,将上述物品分别抛弃在景涌公路桥下南河泵站边,浮梁县新平公路上坞口村东河转弯处,瓷都大桥南侧竟成镇三河村河边。
  另查明,被害人黄贵柏与肖小琴结婚后,于1990年5月2日生育一男孩黄兵。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被告人孙国平、伍玉金的供述,证明了俩人于2004年2月16日得知被害人黄贵柏于次日要带伍玉金到潮州去进货时,便预谋将黄贵柏杀死。2月17日中午,伍玉金按事先预谋将早上孙国平交给她的安定药粉放入酒糟中让黄贵柏喝下,待黄贵柏昏睡后,由伍玉金电话通知孙国平,尔后由孙国平进入伍玉金的房间将黄贵柏杀死,再由孙国平将黄贵柏的尸体进行肢解,当晚俩人将肢解后的尸块抛弃至野外的犯罪事实。
  2、伍玉金的供述,证明了其在孙国平杀死黄贵柏后,将黄贵柏旅行袋中的11万人民币取出,乘车前往浮梁县以其表妹严美琴俩个小孩的名字存入浮梁县农业银行。
  3、证人严美琴的证词,证明了伍玉金于2004年2月份的一天下午在浮梁县农业银行以其小孩的名义存款11万元。
  4、证人梁市泉的证词,证明了2003年10月份,孙国平向他要了二板(24粒)舒乐安定。
  5、证人朱国安的证词,证明了其2月17日下午开始,用号码为8287506的电话拔打黄贵柏的手机13907983016,一直没打通。直到2月19日上午才打通,但没有人说话。
  6、证人孙建平的证词,证明了2003年下半年,孙国平向他借了一把剥皮刀。2004年2月份,其妹妹孙筱珍将孙国平借走的剥皮刀归还。
  7、证人孙筱珍的证词,证明了2004年2月份,其哥哥孙国平叫其还了一把剥皮刀给孙建平。
  8、景德镇市移动公司出具的通话证明,证实了黄贵柏的手机13907983016于2004年2月19日在汕头主叫13590200967,同日被景德镇的固定电话8287506呼叫二次。
  9、景德镇市联通公司出具的通话证明,证实2004年2月17日14时零6分,伍玉金的手机13086140433主叫孙国平使用的小灵通8661642。
  10、现场指认笔录,证明了被告人孙国平、伍玉金分别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孙国平伙同伍玉金抛弃被害人黄贵柏尸块及带血迹物品的现场。
  11、辩认凶器笔录,证明了被告人孙国平从七把榔头中辩认出标有4号的榔头是和其用于作案后又被其丢弃的榔头是一种型号的;孙国平从七把尖刀中辩认出标有5号的尖刀是其用来杀死被害人黄贵柏并用于肢解尸体的剥皮刀。
  12、检验尸体记录,证明了公安机关在孙国平、伍玉金指认的抛尸现场提取的碎骨系人的骨胳,分解肢体应系锐器,残留碎骨片应系钝器打击所致。
  13、江西省公安厅制作的物证检验报告,证明了伍玉金住房的床脚上、地板逢中提取的可疑血迹,在孙国平、伍玉金指认的抛尸及抛物现场提取的尸块、枕巾、枕套、棉絮、电热毯上均检出了人血;根据孙国平的供述,在其弟弟孙建平处提取的杀人凶器剥皮刀上检出了人血。
  14、公安部出具的物证检验报告,证明了在现场提取的枕巾、套、床脚塑料块,床脚布上的血迹为同一男性所留的可能性为99.99%,所检枕巾套上的血迹、提取的尸块和黄贵柏的妹妹黄菊英的血样在所测的mtDNAHV1中碱基序列一致。
  15、现场勘查笔录、勘查图及刑事摄影照片,证明了杀人现场、抛尸现场及被告人孙国平、伍玉金指认现场的情况。
  16、扣押笔录,证明了在孙国平的母亲刘满珠处扣押到伍玉金交给孙国平的内有存款2万元的俞秧的存折一本。
  17、缴获的孙国平写伍玉金的串供信,证明了孙国平、伍玉金相互串供,由孙国平一人顶罪的事实。
  18、户籍证明,证实了孙国平出生于1963年8月21日,伍玉金出生于1966年7月10日。
  被告人孙国平、伍玉金经预谋后杀死被害人黄贵柏,嗣后又窃取黄贵柏携带的现金11万元的事实,有上述相互吻合的证据予以证实,且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国平、伍玉金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小琴、黄兵提出要求判令被告人伍玉金返还黄贵柏赠与的现金287000元及朝阳路68号A栋305室住房和三辆摩托车,因不属于黄贵柏的人身权利受到伍玉金的犯罪侵害而遭受的物质损失,不能讷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予支持。但肖小琴、黄兵要求孙国平、伍玉金赔偿丧葬费、黄兵的扶养费、死亡赔偿金的请求合理,应予支持。
  被告人孙国平、伍玉金为达到俩人结婚的目的,经预谋后将被害人黄贵柏杀死,嗣后又采取秘密手段窃取黄贵柏随身携带的巨额现金11万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国平、伍玉金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同时指控被告人孙国平、伍玉金还构成抢劫罪不当,应予纠正。被告人孙国平、伍玉金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应数罪并罚。
  被告人孙国平的辩护人及被告人伍玉金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查,伍玉金在本案中积极参与预谋,按事先分工将放有安定药粉的酒糟让被害人黄贵柏食用,拔打电话通知孙国平上楼杀人,伙同孙国平抛弃尸块等物灭迹,伍玉金的上述行为均系自己主动、积极实施,辩护人提出伍玉金系被胁迫作案无证据证实,孙国平、伍玉金均系本案主犯,俩被告人及其辩护意见所提出的辩护人均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国平、伍玉金为达到俩人结婚的目的,经预谋后,残忍地将被害人黄贵柏杀死,并肢解尸体;嗣后采取秘密手段窃取被害人黄贵柏随身携带的巨额现金11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在实施犯罪中,孙国平、伍玉金行为积极,均属本案主犯,应数罪从重并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小琴、黄兵所提民事请求合理部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国平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伍玉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三、被告人孙国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小琴、黄兵经济损失80000元;被告人伍玉金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小琴、黄兵经济损失71720元;孙国平、伍玉金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 武  
审 判 员 沈晓洁  
审 判 员 程建凯  

 
二00四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俊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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