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符亚小故意杀人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15 17:36
人浏览

海 南 省 海 南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海南刑初字第156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
  被告人符亚小,又名符关弟,男,1980年9月12日出生于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以下筒称陵水县)本号镇,黎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陵水县本号镇长甬下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2003年6月17日被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陵水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杨清,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以海检分刑诉字第(2003)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符亚小故意杀人罪,于200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检察员王若、陈晓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符亚小及其辩护人杨清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指控:2003年6月17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符亚小与其胞兄符关荣在家喝酒时,因琐事与符关荣发生争吵,被告人符亚小从饭桌上拿碗扔打符关荣,符关荣冲上去与被告人符亚小扭打,被符其德、符关才等人拉开。符关琼(另案处理)见状持钩刀砍了符关荣左后肩头一刀。尔后,被告人符亚小与符关琼两人又扭住符关荣的双手,将符关荣摔倒在砖庭上。符亚小从砖庭上抱起一块石头朝符关荣的头部砸去,砸中符关荣的右侧后脑部位,并在附近拿起一根竹棍打符关荣的头部,致符关荣当场死亡。
  对指控之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下列证据:
  1、被告人符亚小的供述;
  2、证人符其德、黄文、符关才、符亚美、符春梅、符东圆等人的证言;
  3、物证:钩刀一把、石头一块、竹棍一根的照片;
  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
  5、鉴定结论:法医物证鉴定;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6、被告人符亚小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符亚小无视国法,因琐事而行凶杀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依法判处。
  被告人符亚小辩解,其没有用竹棍打符关荣。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符亚小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2)、本案属于家庭纠纷而造成,请本院对被告人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3年6月17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符亚小及其兄弟因其父亲去世一周年忌日而在家里摆酒席宴请亲戚朋友到其家喝酒。在喝酒时,被告人符亚小与其胞兄符关荣因琐事与符关荣发生争吵,被告人符亚小从饭桌上拿碗扔打符关荣,符关荣冲上去与被告人符亚小扭打,被符其德、符关才等人拉开。符关琼(另案处理)见状即持钩刀砍符关荣,砍中符关荣左后肩头一刀。尔后,被告人符亚小与符关琼两人又扭住符关荣的双手,将其摔倒在铺满红砖的前庭上。被告人符亚小从庭上抱起一块石头朝符关荣的头部砸去,砸中符关荣的右侧后脑部位,又在附近拿起一根竹棍打符关荣的头部,致符关荣当场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符亚小的供述,在喝酒时,其因说其五兄符关荣没有出钱买米买菜而与符关荣发生争吵,其便从饭桌上拿碗扔打符关荣,打中符关荣的脸部,符关荣便冲上去与其扭打在一起,后被符其德、符关才等人拉开。其三兄符关琼(另案处理)见状即持钩刀砍符关荣左后肩头一刀。尔后,其便与符关琼一起扭住符关荣的双手,将其摔倒在铺满红砖的前庭上。其从庭上抱起一块石头朝符关荣的头部砸去,砸中符关荣的右侧后脑部位,后又在拿一根竹棍打符关荣的头部。
  2、证人证言:(1)、证人符其德(被告人的大伯)、符关才(被告人的大哥)证言均证实,符亚小与符关荣发生争吵,符亚小用碗扔打符关荣,后双方扭打在一起,其将符亚小、符关荣拉开;符亚小用石头砸中符关荣的右侧后脑部位,后又用竹棍打符关荣头部的事实。证人符其德同时还证实,被告人符亚小是因说符关荣没有出钱买米买菜而符关荣发生争吵的。证人符关才同时还证实,符关琼持刀砍符关荣肩头处一刀。(2)、证人黄文证言证实,在符亚小与符关荣发生争吵中,符亚小用碗扔打符关荣的事实。(3)、证人符亚美(符关荣老婆)证言证实,被告人在与符关荣发生争吵中用碗扔打符关荣的事实,符关荣倒地后,被告人符亚小用石头砸中符关荣的头部,后又用竹棍打符关荣头部的事实。(4)、证人符东圆证言证实,其听符亚美说,符亚小和符关荣发生争吵,符亚小用碗扔打符关荣,符关荣倒地后,被告人符亚小用石头砸中符关荣的头部,后又用竹棍打符关荣头部。(5)、证人符春梅证言证实,其看见被告人符亚小与符关荣发生争吵,后看见符关荣已死亡的事实。
  3、陵水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记载着案发现场的位置及情况。现场提取了钩刀一把、石头一块、竹棍一根、血迹一小块。经被告人符亚小当庭对石头照片辨认,该照片上的石头就是其用来砸符关荣头部的石头。
  4、陵水县公安局制作的(2003)陵公刑技鉴字第181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符关荣系右后枕部外侧受钝器打击,造成颅内出血及颅脑挫裂伤引起死亡。海南省公安厅琼公刑技(医)03字421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极强力支持送检现场、竹片、及木柄钩刀上血迹为符关荣所留。
  5、被告人符亚小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符亚小出生于1980年9月12日,系海南省陵水县本号镇长甬下村人,与被害人符关荣系同胞兄弟。
  上述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符亚小无视国法,因琐事竟用石头砸其胞兄符关荣头部,后又用竹棍打符关荣头部,并致其死亡,被告人杀人故意明显,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符亚小用竹棍打符关荣头部的事实,有被告人符亚小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证人符其德、符关才、符亚美的证言为证,足资认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符亚小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但其提出本案属于家庭纠纷而造成,与事实相符,予以采信。鉴于本案属于家庭内部纠纷而造成,对被告人符亚小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符亚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限,从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以弟  
审 判 员 王 东  
代理审判员 陈 伟

 
二00三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马轶人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