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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案被告人被从轻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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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6 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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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韩某和其父亲及弟弟韩某将另一弟弟韩某殴打致死,因被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最终在辩护律师的努力下法院从轻判处被告人韩某有期徒刑三年。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韩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韩某的辩护人,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案卷,现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害人韩某具有严重过错,应当相应减轻被告人韩某的责任。

根据侦查案卷及今天的庭审可证明被害人韩某一贯表现恶劣,从小到大好吃懒做、小偷小摸、扰乱社会秩序、欺压乡邻、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调戏妇女,被害人韩某还殴打自己的两个兄长及兄长的小孩,损毁、偷盗兄长的财物,导致两兄长避他像瘟神似的,竟然不敢在家居住生活,兄长韩某举家外出务工为生,兄长韩某则全家在xx镇街上租房居住。最让人不能容忍的是被害人韩某竟大逆不道经常殴打老父亲,损毁父亲的财物,还将大小便泼在父亲身上。被害人韩某还多次扬言要杀了兄长、兄长的孙儿及老父亲,他在房间里存放着多把刀、棒等凶器,还放火烧父亲的房子。被害人韩某父亲被逼无奈只好写纸条给被告人韩某要他叫回小儿子韩某一起教训被害人韩某,最终酿下如此大祸。

我国是礼仪之邦,最讲究孝道,被害人韩某的行为是任何人都不能容忍的,被告人韩某同其弟韩某教训被害人韩某也是被逼无奈忍无可忍的情形下才发生的。

发生本起案件的起因完全是因为被害人韩某平日的恶劣行为引起的,被告人韩某同其弟韩某教训被害人韩某是为了让被害人韩某向父亲认错并改正错误,把被害人韩某关进地窖也是为了防止被害人韩某晚上出来伤害父亲,担心被害人韩某会放火烧父亲的房子。综观本案,辩护人认为因被害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人韩某的刑事责任。

二、被告人韩某是从犯,在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被告人韩某只是在父亲的授意下对被害人韩某进行教训,而且在教训被害人的过程中被告人韩某对被害人韩某的殴打也很少,主要是其弟韩某对被害人韩某进行殴打,被告人韩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应为从犯。

三、被告人韩某具有如下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韩某是中共党员、村干部,一贯表现良好、作风正派、品行优良。

2、被告人韩某此次犯罪是初犯、偶犯。

3、被告人韩某此次犯罪主观恶性小,案件发生事出有因,无预谋。

4、被告人韩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

5、被告人韩某与被害人韩某为亲兄弟关系,而且其犯罪是在父亲的授意下进行的,社会危害性小,甚至可说是大义灭亲、为民除害。

本案在法律上的处理并不复杂,但留给我们的思考却是长久的,被害人韩某在当地可说是一社会毒瘤,是一颗定时炸弹,如果被害人的兄弟姐妹、当地村民、村委会、派出所、政府、党委能妥善安置好被害人,使被害人韩某能改邪归正,则无异于是排除了一颗炸弹,也就不会酿成现在这起恶果。被害人韩某也是不幸的,他无妻子儿女、无朋友、穷困潦倒,最后还落得被父兄打死且死了还没人同情的下场。而被害人韩某俩兄弟韩某遭牢狱之灾韩某则踏上逃亡之路,而这一切对老父亲韩某又是怎样的打击呢?

这个家庭中已有一个人死去,这起案件带给这个家庭的伤害是巨大的,在决定这个家庭其他成员的刑罚问题上,辩护人衷心希望法院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和人性化的司法理念出发,鉴于本案的特殊性,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的规定,对被告人韩某从轻判处。

谢谢法庭

辩护人: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祖坚

2008年12月17日

本案被告人最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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