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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宝犯的是故意杀人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16 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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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宝犯的是故意杀人罪

于伏海

南京“六三零”惨案,警方已经提请检察院审查起诉,警方给张明宝定的罪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们看看刑法是怎么规定这一罪名的:
本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其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这一罪名的设定可以说是刑法的一个兜底法条,说其兜底,是因为任何可能危及到公共安全的行为都可以套用这一罪名,而如何认定行为是否和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危害性相当,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完全靠办案人员的经验或者自由裁量。这种情况就违反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原则,因为人们不知道什么是本条中的危险方法,也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不是符合本条的规定,因为本条没有给出一个具体的标准,同样人们也不能从犯罪构成理论来分析本法条。法律一旦不确定就很难让人们建立对法律的信仰,人们一旦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来预测其法律后果,那人们也就对自己的行为变得很无所谓,遍布神州各地的酒后驾车就是这种情况的反应。
所以,为了改变上述局面,立法机关应该考虑是否还有必要保持这样兜底罪名。
说到这里有人会说,如果不能以此法条给张明宝治罪,那也太便宜了张明宝,因为张明宝撞死了五个人,除了给他定这一罪名为,剩下的就是交通肇事罪了,可是交通肇事罪又不足以处罚张明宝这种可怕的行为,如果给他定交通肇事罪,那就违反了刑法确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说的没错。但是,这并不是说我国刑法并不能给予张明宝罪责刑相适应的处罚,我们通过分析张明宝的行为就可以看出张明宝到底犯了哪些罪,应该如何处罚:
第一,张明宝犯了交通肇事罪。张明宝酒后开车撞死第一人的时候,属于交通肇事行为,如果此时他能够立即停车,打120救护车,打122报警电话报警,那他的行为就仅仅停留在交通肇事上。
第二,张明宝犯了故意杀人罪。张明宝撞到第一个人后,没有停下来,速度也没有降下来,而是继续超速开车往前冲去,此时他明知自己的开车行为能够造成他人生命的丧失,却并没有停止自己的行为,而是任由这样的行为发展下去,而且越来越严重,并再次撞死五个人,这符合了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我们看看刑法是怎么规定故意杀人罪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张明宝的行为即使不是希望他人死亡,至少也是放任他人死亡。我们知道张明宝他是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他是有驾照的驾驶员,而驾驶员都得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法律和法规的考试,所以他是知道酒后驾车是违法的,而且他也知道违法驾车有时是会出人命的(驾校老师肯定会给他讲这些,不信可以去调查),但是六月三十日那个晚上他喝了很多酒,喝酒后仍然要驾着车回离酒店只有两公里的家,他对酒后驾车出现的所有严重情况至少持有一种放任的态度(包括驾车撞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这种放任态度使得他不管不顾地开着车上路了,结果他的放任行为造成了五尸六命的惨剧,所以,张明宝的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
因此,法院应该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对张明宝做出判决,而不是为了迎合大众希望重处张明宝的情绪而给他定个很成问题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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