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告人马福生,今年46岁,初中文化,无业。1994年12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06年11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1月4日刑满释放。
2008年7月17日晚,马福生邀请邻居周某到其家中饮酒,饮酒中二人因谈及往事发生争吵,后马福生持酒瓶猛击周某头部数下,致周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次日马福生使用刀、锯将周的尸体肢解,并将碎尸块抛至北京市石景山区五里坨等地。
马福生作案后被查获归案。
被告人马福生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称,马福生的行为是在酗酒后,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下实施的,请法庭从轻处罚。
【裁判要点】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福生曾因犯罪二次被判刑,但不思悔改,仅因琐事争吵即持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并毁尸灭迹,犯罪手段凶残,人身危险性极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对于我国刑法明确规定“酗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马福生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相悖,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马福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马福生死刑,并剥夺政治权利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