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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律师承办王某盗窃案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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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8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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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受本案被告人王某某的委托,根据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其刑事案件的辩护人。我接受委托后,查阅了本案有关材料和卷宗,会见了被告人。根据今天法庭调查和质证,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王某某,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王某某的两起盗窃案件证据不充分。
  对于2006年7月29日,在高碑店燕赵花园小区那起盗窃案件。被告人王某某的口供是到了那里但没有参与盗窃。本案只有被告人王某某和付某到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均在逃。被告人付某在供述中也没有详细的说清王某某是否实际参与盗窃。因此,对于此次指控的证据是不充分的。
对于2006年8月27日,被告人王某某和付某在安新县寨里乡西马四村那起盗窃摩托车案件。被告人王某某和付某的口供和被害人震某的陈述有诸多矛盾之处:(1)震某报案称犯罪分子是破坏窗户后进入屋内,把摩托车从屋内盗走的。被告人供述摩托车是在院内的墙根处盗走的。(2)震某报案称犯罪分子是凌晨1、2点摩托车被盗走的。被告人供述摩托车是傍晚盗走的。(3)震某报案称摩托车豪爵110型号的。被告人供述摩托车是豪爵100型号的。被害人的报案和被告人的供述虽然有相似之处,但许多细节明显不相符。根据以上矛盾之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供述和被害人的陈述不是同一起案件。所以,所指控被告人的此起盗窃案件不能成立。
  二、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属于初犯,且在犯罪后坦白悔罪,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  
  综合上述,辩护人认为本案指控王某某犯盗窃罪和收购赃物罪具有从轻情节。因此,希望人民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裁判,维护法律的尊严,对被告予以公正的裁判。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谢谢!
        
                河北树仁律师事务所
                 要鸿志? 律师
           ?     2007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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