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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检察机关;B(张)=某单位负责人: A诉B案,法院终审判无罪,A赔偿B损害费3万元。四年后,A在写本机关检察志时,将前已纠正的错案,作为被侦破的较大案件来检察志中批录:某年月,(单位实名)某工业办公室的负责人张某某(本人真姓),经检察机关努力工作,3个月后被侦破。这种用本人真姓,实名单位,将已纠正的错案,在检察志中批录为被侦破的较大案件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张某的名誉权?

国家赔偿 2011-09-02 19: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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