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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 石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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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8 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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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盗窃犯罪的定罪数额标准: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09年11月至2010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朱某、季某、鞠某等六人采用翻墙、撬锁等手段,在淮安市富士康科技集团公司备品仓库等地多次实施盗窃,共窃得无铅锡半球820公斤、锡丝45公斤。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04155.70元。其中,被告人鞠某涉案金额为人民币74474.40元。
2010年8月1日,石广律师接受鞠某父亲的委托,担任鞠某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在看守所会见鞠某,查阅案件材料,决定对鞠某做罪轻辩护,争取鞠某能够在10年以下量刑。
通过多次会见鞠某,以及详细研究案件材料后,2010年11月8日,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经过法庭调查后,作为鞠某的辩护律师,石广提出以下几点辩护意见,大致如下:1、鞠某参与的盗窃有部分系未遂,且未遂部分金额占涉案金额的大部分,应当减轻处罚;2、尽管本案不宜区分主从犯,但是,鞠某不是犯意的提出者,所起作用较小,依据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应当从轻处罚;3、鞠某作案时刚满19周岁,某种程度上系因交友不慎,被利用参与作案,主观恶性小,建议酌情从轻处罚;4、鞠某的涉案账款已全部追回,被害单位富士康公司未遭受实质性的损失,应当对鞠某从轻处罚。
2010年11月11日,法院宣判,基本采纳了石广律师的辩护意见,对鞠某作出了减轻的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九个月。
办案小结:
对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犯罪案件,大部分人认为,请不请律师对结果没有什么影响。石广律师认为,辩护律师的价值,不是仅在无罪案件中才能有所体现。对于众多的有罪案件中,某种程度上,更需要辩护律师投入更多的耐心和精力,于细微处,去发现对当事人有利的要素,及时提请法庭予以关注。最终,同样能够帮助当事人在法律尺度内,赢得最轻的处罚,当事人也一样会对辩护律师的工作表示肯定和赞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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