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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飞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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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9 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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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 龙 江 省 阿 城 市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4)阿刑初字第228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飞,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阿城市,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农民,住阿城市大岭乡岭西村一组。2004年3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阿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经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3月30日经哈尔滨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6月7日被逮捕,6月14日由阿城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阿城市第一看守所。1998年6月22日因盗窃由阿城市公安局决定劳动教养一年。
  阿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阿检刑诉[2004]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飞犯盗窃罪,于200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飞于2003年5月伙同关键英、候继东(均另案处理),有分有合在阿城市通城街7委付洪明家,阿城市继电器富豪歌厅,采取破窗入室手段盗得现金800元、移动电话一部、万利达、夏新VCD机各一台、以上款物共价值人民币1376元,两台VCD机已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VCD机证实,有被害人付洪明、付艳玲的陈述,证人赵桂兰证言、估价鉴定,扣押返还物品清单证实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飞以破窗入室手段秘密窃取公民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执行)。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0四年三月二日起至二00四年九月一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建光  


二00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关宏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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