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李移红、黎福如、余秋林、黎南山、尹东普抢劫、强奸、盗窃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19 05:52
人浏览

湖 南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0)湘刑终字第162号

  原公诉机关岳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移红,男,1976年10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岳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岳阳市君山农场黄岸队。1993年10月因敲诈勒索被送劳动教养三年。因本案于1999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押岳阳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袁莎,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福如,又名胡梦真,男,1974年12月17日出生湖北省通城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通城县石南镇双港村5组。199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岳阳市原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本案于1999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押岳阳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李涛,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黎南山,男,1968年9月22日出生于湖北省通城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通城县石南镇双港村5组。因本案于1999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押岳阳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军,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余秋林,男,1977年3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临湘市坦渡乡农胜村上畈组15号。因犯抢劫罪、强奸罪于1999年8月21日被逮捕。现押岳阳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赵付城,湖南骄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尹东普,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于湖南省嘉鱼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北省蒲圻市杨家岭镇土管所。1994年9月因抢劫被送劳动教养二年。因本案于1999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押岳阳市公安局第一看守所。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移红犯抢劫罪、被告人黎福如、余秋林犯抢劫、强奸罪,被告人黎南山、尹东普犯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于2000年4月11日作出(2000)岳中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称红、黎福如、黎南山、余秋林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李移红为主抢劫1次,直接致死一人。被告人黎福如为主抢劫7次,参与1次,致死1人,致伤多人,劫取财物数额巨大;在抢劫过程中强奸2人,其中轮奸1人。被告人黎南山为主抢劫5次,参与3次致死1人,致伤多人,劫取财物数额巨大;在抢劫过程中强奸1人;还伙同他人盗窃1次,盗窃金额2600元。被告人佘秋林为主抢劫5次,参与1次,致伤多人,劫取财物数额巨大;在抢劫过程中强奸2人,其中轮奸1人。被告人尹东普为主抢劫2次,参与1次,致死1人,致伤多人;还伙同他人盗窃1次,盗窃金额2100元。据此,原判认定被告人李移红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黎福如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余秋林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黎南山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尹东普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罚金人民币5000元。
  李移红上诉提“没有勒被害人陈丑生颈部”,黎福如上诉提出“抢劫陈丑生那次没有带刀、没有捂陈的嘴”,黎南山上诉提出“没有强奸童XX”,余秋林上诉提出“不是主犯”。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移红、黎福如、黎南山、余秋林及被告人尹东普自1998年11月至1999年4月,结伙在岳阳市区持刀入户抢劫作案8次,致死1人,致伤多人,劫取财物价值2万余元。并在抢劫过程中强奸4人,其中轮奸一人。其中:李移红为主抢劫作案1次,直接致死1人。黎福如为主抢劫作案7次,参与1次,在抢劫过程中捆绑9人,用刀砍伤2人(致一人轻伤),劫取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强奸2人,其中轮奸1人。黎南山为主抢劫作案5次,参与3次,在抢劫过程中捆绑7人,致轻伤1人,劫取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强奸1人。余秋林为主抢劫作案5次,参与1次,在抢劫过程中捆绑7人,用刀砍伤1人,劫取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余元;强奸2人,其中轮奸1人。尹东普为主抢劫作案2次,参与1次,在抢劫过程中致死1人,致伤1人。例如:1999年4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尹东普邀约上诉人李移红、黎福如、黎南山持刀窜至岳阳市水电局退休职工陈丑生住房,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打开房门入室。尹东普在室内未搜到钱,即将睡在床上的陈丑生拍醒。尔后尹东普、黎福如、李移红、黎南山四人分别对陈丑生卡掐喉咙、捂嘴、按住手脚。陈丑生拼命反抗,李移红用手臂紧勒其颈部致其死亡。尹东普在搜出1450元钱后与同伙一起逃离现场。又如:1998年12月8日凌晨3时许,上诉人黎福如、黎南山、余秋林携杀猪刀、手电筒窜至岳阳市城东北路“丽花美发厅”,从排气扇孔爬入房内。三人用店内毛巾蒙面,持刀对睡在店内的女店主童XX、帮工张XX等人进行威胁并将其手脚捆绑。尔后三上诉人在房内搜得价值4千余元的财物。接着黎福如对张XX实施强奸,黎南山对童XX实施强奸。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1、对陈丑生的尸检报告(结论为陈丑生系颈部受暴力扼压缺氧窒息死亡)及许志桂等人伤情鉴定结论。2、被害人薛XX、童XX、张XX、陈X陈述其遭抢劫、强奸,陈X并被打伤;许志桂、马震宇、赖学军、张飞、李涛江、周丽媛、周莉蓉、刘玉莲、熊欢荣陈述遭抢劫,其中许志桂、李涛江、周丽媛被刀砍伤的经过。3、公安人员在案发现场提取的旨纹,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分别系尹东普、黎福如所留。4、各上诉人、被告人对犯罪事实均作供述,所供能相互印证。
  此外,被告人尹东普于1999年5月6日凌晨伙同张健(在逃)在岳阳市岳阳楼区杨树塘居住区入室盗走鲁普秋家彩电一台(价值2100元);上诉人黎南山于1999年5月11日凌晨伙同罗家春(在逃)等人在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政府院内盗走杨海洪的长动100T型摩托车(价值260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失主鲁普秋、杨海波陈述;岳阳市云溪区价格事务所估价款定结论及岳阳市友谊华侨商店货物销售发票;买赃人柳必成证词;尹东普、黎南山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移红、黎福如、黎南山、余秋林及被告人尹东普持刀入户,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并致人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黎福如、黎南山、余秋林在抢劫过程中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均构成强奸罪。上诉人黎南山、被告人尹东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盗窃罪。在共同抢劫犯罪中李移红、黎福如、黎南山、余秋林、尹东普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但尹东普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李移红上诉提出“没有勒被害人陈丑生颈部”,经查,李移红在公安检察多次供述其用双手勒被害人颈部直至发现手上有血才松手,所供与同案犯黎福如、黎南山的交代及法医尸检报告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黎福如上诉提出“抢劫陈丑生那次没有带刀、没有后陈的嘴”经查与事实不符。黎南山上诉提出“没有强奸童XX”,经查证,根据被害人指控及同案犯关于黎南山所穿衣着的供述,应认定黎南山强奸作案。余秋林上诉提出“不是主犯”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一)、(四)、(五)项、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四)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被告人李移红、黎福如、黎南山、余秋林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审 判 长 杨学成  
代理审判员 李宇先  
代理审判员 苏 文  


二○○○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木春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