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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丙奎、郭进颜、郭树红、郭树涛、武银钢、高飞、蒋宪斌、席伟强奸、抢劫、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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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9 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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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1)鲁刑一终字第527号

  原公诉机关菏泽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丙奎(又名贾丙魁),男,1972年4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曹县闫店楼镇袁楼行政村。1986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993年2月因犯拐卖人口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10月26日刑满释放。2000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牡丹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进颜(又名郭进彦,外号三哥),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菏泽市牡丹区解元集乡郭庄寨村。199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5月6日刑满释放。被刑事拘留、逮捕时间及羁押地点同上。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树红(又名郭树洪,外号“二红的”),男,1966年3月21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1991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4年11月8日保外就医。被刑事拘留、逮捕时间及羁押地点同上。
  辩护人鲍文佩,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树涛(又名郭留强),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上。2000年8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现在菏泽市牡丹区看守所服刑。
  原审被告人武银钢(又名武守库、武银刚),男,1966年4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文盲,农民,住菏泽开发区丹阳办事处武寺村。1990年9月因犯强奸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1998年4月18日被假释。2000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牡丹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高飞,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菏泽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菏泽市牡丹区解元集乡侯金铎村。被刑事拘留、逮捕时间及羁押地点同上。
  原审被告人蒋宪斌(外号“蒋二”),男,1948年5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回族,文盲,无业,住菏泽市牡丹区西城办事处海棠寺街。197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84年9月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4年11月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6年8月20日刑满释放。被刑事拘留、逮捕时间及羁押地点同上。
  原审被告人席伟(又名席红伟),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于河南省通许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通许县邸阁乡娄庄村。被刑事拘留、逮捕时间及羁押地点同上。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菏泽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丙奎、郭进颜、郭树红、郭树涛、武银钢、高飞、蒋宪斌、席伟犯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一案,于2001年7月19日作出(2001)菏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贾丙奎、郭进颜、郭树红、郭树涛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贾丙奎、郭进颜、郭树红、武银钢、郭树涛及史振海(外号“二瞎包”)、“二娃的”(均另案处理)等人,交叉结伙,于1999年秋天至2000年6月间,先后窜至菏泽市佃户屯乡、贾坊乡、丹阳办事处等地盗窃时,强奸作案三起,轮奸妇女三人;入室抢劫作案一起,抢劫财物价值1058元。其中,贾丙奎、郭进颜均参与全部作案;郭树红参与强奸作案二起,轮奸妇女二人;参与抢劫作案一起,抢劫财物价值1058元;武银钢、郭树涛各参与抢劫作案一起,抢劫财物价值1058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供述,查找到佃户屯乡杜楼村被害妇女武某某。武某某陈述:1999年秋的一天夜里,和我前夫的姐姐杜雪莲吵架,我赌气回娘家,走到佃户屯乡李庄附近,被三个男人截住,将我拉到李庄的一间小黑屋里,三个人强奸了我。因当时我精神不好,吓昏了,醒来后就天明了。一提起这事我就生气,想犯病。(2)公安机关根据被告人贾丙奎、郭树红指认,找到了贾坊乡葭密寨村被害妇女司某某。司某某陈述:2000年3月27日夜,其丈夫在菏泽打工没回家,只有我和刚满月的小孩在家,我将堂屋门反锁上了。夜里三、四点钟,有人偷我家的鸡,我在屋里骂,有个胖子就用手电照我,又将窗户上的钢筋别开,一个瘦的就从窗户上跳了进来,将我摁在床上,那个胖子也跳了进来,说:“不准叫,再叫就把你的小孩抱走。”吓得我不敢言语。他们将我反锁的屋门撬开,又进来二三个男的,翻我的东西,有四个男的强奸了我。自己被抢现金958元,衣物一宗,价值100元。经被害人司某某辨认,被告人贾丙奎即是撬窗跳进屋内第二个强奸自己的胖子,被告人郭进颜是第三个强奸自己的人。(3)公安机关在被告人贾丙奎指认下找到了被害妇女赵某某。赵某某陈述:2000年6月14日夜其丈夫到场里看麦子去了,其和孩子在家睡,二人都是哑巴,不会说话,自己住室进来四个男人,自己被其中三个男人轮奸。(4)被告人武银钢多次供述:1999年秋的一天,被告人贾丙奎、郭进颜、郭树红在佃户屯乡李庄轮奸了被害妇女武某某;2000年3月27日夜,被告人贾丙奎、郭进颜及“二娃的”等人在贾坊乡葭密寨村轮奸了被害妇女司某某;2000年6月14日夜,被告人贾丙奎、郭进颜、郭树红在丹阳办事处芦庄村轮奸了被害妇女赵某某。(5)被告人蒋宪斌证实:2000年6月14日夜,同被告人贾丙奎、郭进颜、郭树红、武银钢、席伟在丹阳办事处芦庄村盗窃时,自己与席伟在院子里等着,被告人贾丙奎、郭进颜、郭树红、武银钢进了被奸妇女住的屋,半个小时后四人出来,在路上武银钢说贾丙奎、郭进颜、郭树红三人“不要脸,倒班玩人家”。(6)被告人席伟证实:2000年6月14日夜,同被告人贾丙奎、郭进颜、郭树红、武银钢、蒋宪斌在丹阳办事处芦庄村一家盗窃时,贾丙奎进入该住户屋内出来后,提议玩该住户的一名妇女,郭树红、郭进颜表示赞同,于是贾丙奎、郭进颜、郭树红三人先进了屋,后武银钢也进了屋。在武银钢家,听郭树红说他玩那个妇女时身上沾了一身虱子,还看见他捉虱子。(7)被告人贾丙奎、郭进颜、郭树红、郭树涛、武银钢对其犯罪事实曾予以供认,其口供能相互印证并与上述证据相吻合。
  原审判决还认定,被告人贾丙奎、郭进颜、郭树红、郭树涛、武银钢、蒋宪斌、高飞、席伟及史振海、“二娃的”(均另案处理),自1999年11月至2000年6月间,交叉结伙,先后在菏泽市丹阳办事处、西城办事处、何楼乡、佃户屯乡、定陶县定陶镇、杜堂乡等地,采取撬门别锁等手段,盗窃作案28起,窃得现金3800元及时风牌机动三轮车2辆、宗申牌摩托三轮车1辆、彩电5台、VCD4台、自行车4辆、缝纫机1台、电冰箱1台、鸡、鸭、衣物等一宗,盗窃财物总价值54000余元。其中被告人贾丙奎参与作案26起,盗窃财物价值54000余元;被告人郭进颜参与作案10起,盗窃财物价值24000余元;被告人郭树红参与作案21起,盗窃财物价值53000余元;被告人郭树涛参与作案6起,盗窃财物价值21000余元;被告人武银钢参与作案25起,盗窃财物价值42000余元;被告人高飞参与作案1起,盗窃财物价值4800余元;被告人蒋宪斌参与作案9起,盗窃财物价值1400余元;被告人席伟参与作案7起,入户盗窃财物价值600余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时培林、李延山、许兆新、闫建军、刘述国、程春华等28名失主分别陈述了各自被盗的时间、地点、物品等情节,与其他证据相吻合。(2)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处提取被盗的机动三轮车2辆、电视机3台、缝纫机1台、电冰箱1台及其他物品一大宗,并委托物价部门对上述物品进行了价值鉴定,失主出具证明领到了被盗的物品。(3)被告人贾丙奎、郭树红、郭树涛、武银钢、蒋宪斌、高飞、席伟对犯罪事实多次供认,其供述能相互印证,并与上述证据相吻合。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贾丙奎、郭进颜、郭树红均构成强奸罪,且人户轮奸多人多次,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必须依法严惩。被告人贾丙奎、郭进颜、郭树红、郭树涛、武银钢入户抢劫,又构成抢劫罪;被告人贾丙奎、郭树红、郭进颜、郭树涛、武银钢、蒋宪斌、高飞、席伟均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贾丙奎、郭进颜、蒋宪斌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树红保外就医期间重新犯罪,被告人郭树涛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均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武银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重大犯罪嫌疑人,构成重大立功表现,应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蒋宪斌协助司法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构成立功表现,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武银钢系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一)、(二)、(四)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第(三)项第4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以被告人贾丙奎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郭进颜犯强妊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5000元。被告人郭树红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与原判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000元。被告人郭树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22000元。被告人武银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与原判余刑一年九个月零十六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高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蒋宪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席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贾丙奎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自己有立功表现”为由;被告人郭进颜以“自己未参加强奸犯罪”为由;被告人郭树红以“自己未参与强奸犯罪”为由;被告人郭树涛以“自己未参加抢劫犯罪”为由,分别提出上诉。郭树红的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对郭树红在认定事实上有不清之处,对郭树红量刑过重,郭树红在二审期间能检举他人犯罪”的辩护意见。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贾丙奎、郭进颜、郭树红犯强奸、抢劫、盗窃罪、上诉人郭树涛、被告人武银钢犯抢劫、盗窃罪、被告人蒋宪斌、高飞、席伟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贾丙奎提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经查,该对三起强奸作案都曾作过供述,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还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作案现场,其“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人贾丙奎向公安人员检举1998年10月份一天,自己伙同岳铁山及在菏泽监狱服刑的周华在定陶县东郊轮奸一女学生。此案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根据法律规定,贾丙奎的行为属坦白余罪,不能构成立功。贾丙奎上诉称其带领公安人员抓获同案被告人高飞,经查属实,构成一般立功,因其罪行严重,又系累犯,亦不能对其从轻处罚。郭进颜提出“自己未参加强奸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同案被告人供述郭进颜犯强奸罪的事实能相互印证,且与证人证言相吻合,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郭树红提出“自己未参与强奸犯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郭树红对二起强奸作案都曾作过供述,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其亦带领公安人员指认了强奸、抢劫作案现场,郭树红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郭树红在二审期间检举菏泽西城杨店桥一起杀人案件线索,经菏泽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被检举人方有娃(二娃的)、刘相岭在逃,无法查实,其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郭树涛提出“自己未参加抢劫犯罪”的上诉理由,经查,郭树涛对犯罪事实曾作过供述,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能相互印证,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贾丙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000元;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郭进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1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5000元;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郭树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20000元;与原判余刑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000元的刑事裁定。

审 判 长 陈景林
代理审判员 李付兰
代理审判员 徐跃进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文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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