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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苹、何水平盗窃、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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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9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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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1996)一中刑终字第329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文苹(曾用名张文琼),女,二十一岁,汉族,原籍陕西省汉阴县,捕前系陕西省汉阴县上七乡营盘村二组农民,住该村。因诈骗于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被羁押,同年十月十一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水平,男,四十四岁,汉族,原籍山东省定陶县,捕前系山东省定陶县黄店镇西台集村农民,住该村。因诈骗于一九九五年八月三日被羁押,同年十月十二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张文苹盗窃、何水平诈骗一案于一九九六年一月十七日作出(1996)西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文苹、何水平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文苹在本市西城区华威大厦四层泰伦特商贸有限公司任售货员期间,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在与同事崔红花等人共用的书柜内拿取物品时,发现有崔的活期储蓄存折一张(内存人民币二千三百元),遂将存折窃走。后张文苹与男友何水平合谋分两次将存款全部取出。后被查获(赃款已起获发还)。据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张文苹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二、被告人何水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认随案移送人民币五百元发还张文苹。张文苹的上诉理由是存折是其捡拾的,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与实际情况不称原判量刑过重。何水平的上诉理由是,其行为属不当得利,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张文苹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在本市西城区华威大厦泰伦特商贸有限公司,从更衣柜内窃走同事崔红花的活期储蓄存折一个(内存人民币二千三百元),并与何水平合谋将存款分两次全部支取的事实是正确的。该事实有失主崔红花的陈述,起获的赃款取款证等书证在案证实,张文苹、何水平亦均供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文苹,何水平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张文苹秘密窃取公民钱财,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何水平以欺骗手段骗取公民钱财,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均应惩处。张文苹上诉要求再予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何水平上诉否认构成犯罪之辩解,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系推卸罪责,应予驳回。原审人民法院根据张文苹、何水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分别对其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均适当,对在案款项的处理亦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宋 磊  
代理审判员 顾 燕  
代理审判员 张 虹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春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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