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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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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19 1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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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1996)一中刑初字第330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被告人董x,男,十七岁(一九七九年六月五日出生),汉族,北京市人,无业,住xxxx。因盗窃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被羁押,同年七月二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铁,北京市天宁律师事冬所律师。
  法定代理人董绍元(被告人董x之父),北京市住宅建筑总公司工人。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董x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八日收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的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代理检察员赵玉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帧的辩护人孙铁、法定代理人董绍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x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十八时许,在北京市四中接待外一0六室,盗窃韩国学生李承桓、美国学生费志远索尼牌CD机一台(带CD盘一张),棕色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一百三十二元,美元二元)共价值人民币二千余元。
  被告人董x在审理中未提出辩解,董x的辩护人孙铁认为,董x系初犯,认罪态度好,且犯罪时未成年,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x于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十八时许,在北京市第四中学接待外一楼一0六室,乘室内无人之机,盗窃韩国学生李承桓、美国学生费志远索尼牌CD机一台(内有CD盘一张)、棕色钱包一个(内有人民币一百三十二元、二美元),所窃财物共价值人民币二千一百余元。
  被告人董x作案后于当日被查获归案。所窃款、物均己起获并发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物证、有失主李承桓、费志远的陈述及证人张桂琴等人的证言;有赃物作价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被告气董x供述的犯罪时间、地点、手段与上述证据相符。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x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外国人的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其犯罪时尚未成年,认罪悔罪,依法从轻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指控黄帧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人董x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x犯盗窃罪,判处有斯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林 立  
代理审判员 李 京  
代理审判员 陈宏伟

 
一九九七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郑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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