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朱敏盗窃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20 13:40
人浏览

北 京 市 顺 义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顺刑初字第319号

公诉机关北京顺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敏,女,1974年1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汝集镇朱集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07)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敏犯盗窃罪,于200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朱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敏于2007年2月27日8时许,借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卫生院看病之机,进入李某某的办公室内将李某某的羊绒大衣(舒朗牌,黑色,白格衣领)一件秘密窃走。经鉴定,该羊绒大衣价值人民币1692元。被告人朱敏后被查获,赃物已扣押并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立平的陈述、证人陈云的证言、北京市顺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110”出警单、工作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起获经过、到案经过、身份证明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走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敏犯有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朱敏的认罪态度较好,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敏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李存海


二00七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英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