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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术中盗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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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2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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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石刑初字第0023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术中,男,1970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固始县洪埠乡高皇村上庄农民,住该村村民组。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7年2月6日被羁押,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看守所。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京石检刑诉[2007]1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术中犯盗窃罪,于200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术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2月6日20时许,被告人杨术中伙同他人携带压力钳,在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中国科学院高能物理研究所通用运行部工程区内,使用压力钳将存放于工程区内线轴上的ZRBYJV1*150型电缆线剪为数截(共厂42米价值人民币4712元)并装入编织袋内,运出工程区后被保安发现,被告人杨术中被抓获,作案工具被起获,赃物已发还。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术中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作案工具,被告人杨术中的到案经过,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人吴杰、林国平、张超、李然、丁继民、刘杰、毕京生的证言,工作说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术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盗窃国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术中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对被告人杨术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术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07年2月6日起至2008年2月5日止)。
  二、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压力钳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吴跃增


二○○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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