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路刑初字第444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桂会,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略)。因涉嫌盗窃于2007年5月14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4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桂会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桂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10月11日凌晨,被告人李桂会和“广西”、“光头”、“贵州”(均另案处理)窜至台州市路桥区路南街道方林村二期别墅106号,窃得蔡剑康在建新房内的铝合金门窗34扇,共计价值人民币689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桂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蔡剑康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图片说明;辨认笔录;身份情况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桂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桂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14日起至2008年5月1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任雷文
二○○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林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