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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盗窃信息犯了罪,一点也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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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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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胜利 禹淑芬 王钰

  明知他人要去盗窃,主动提供盗窃信息,虽未参与现场作案和分赃,也构成盗窃共犯。河南省新密市法院近日审结一起这样的案件,以盗窃罪判处孙天顺有期徒刑三年。

  孙天顺是新密市苟堂镇樊沟村人。2004年8月的一天晚上,其和张书奎、刘学辉、杨建锋在新密市一夜市吃饭。席间,张书奎等3人说想去盗窃,弄点钱花,孙天顺听后对3人说,他前妻张某在新密市一手机店工作,老板李某正外出旅游,晚上无人看门,并详细介绍了该手机店的情况,最后还说:“你们想去弄(偷)就去弄吧。”刘学辉等3人经过踩点,于当年8月8日晚来到新密市新城行政路李某的手机店,翻窗入内,盗走各种型号全新手机31部、各种面值缴费卡共计1980元和现金200余元等,总价值3.79万元。3人将所盗手机等低价卖掉后未给孙天顺分赃。

  案发后,张书奎、刘学辉很快落网,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杨建锋、孙天顺一直潜逃在外。今年5月5日,被上网通缉的孙天顺被公安机关抓获。孙天顺觉得实在冤枉,认为其并未参与现场作案和分赃,怎么会犯罪?但张书奎落网后曾供述,孙天顺经常到他前妻张某工作的手机店玩,熟悉店中的情况。“当时,如果孙天顺不说手机店老板出去旅游,手机店晚上没人看门,我们就不会去偷,因为正常情况下手机店晚上都会将手机拿走。”

  孙天顺被移送新密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经审查认为,虽然孙天顺未参与张书奎等3人盗窃案现场作案和分赃,但其明知他人要去盗窃,却主动提供盗窃信息,参与盗窃的预谋,说明其主观上具有盗窃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他人也利用其提供的信息实施了盗窃犯罪,因此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依法应负刑事责任。但其在该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据此,该院以盗窃罪将孙天顺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该院的公诉意见,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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