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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寻刺激抢劫盗窃被判1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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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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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10月19日下午,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盗窃、抢夺罪,一审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宋某在象山县一家餐厅打工,月收入在800元左右。今年4月4日晚,宋某携带西瓜刀潜藏在本县丹东街道金秋小区33幢84梯的楼道内,伺机抢劫。晚10时许,被害人张某、徐某在回84梯的家中时,宋某即冲上前,用西瓜刀架在张某的脖子上,劫得价值人民币560元的三星209型手机1部。徐某见状逃至楼下,宋某紧追上前,采用同样的手段劫得徐某的价值人民币560元的三星339型手机1部。
尝到了“甜头”的宋某从此更加胆大妄为,于4月7日、4月8日、4月29日晚上,连续在金秋小区的各个楼道内,采用西瓜刀架在脖子上相威胁的方法,共劫得被害人周某、陈某、轩某等价值人民币1300余元的钱物。一时间,金秋小区人心惶惶,谈劫色变。4月29日晚上,宋某携带西瓜刀又在金秋小区内物色作案对像时,被埋伏的警察擒获。
归案后的宋某如实交代了从2003年10月开始的盗窃、抢夺等几起案件。经审理查明,直至案发,宋某抢劫5起、盗窃2起、抢夺2起。
当被问到“你在象山收入稳定,为何还要去抢劫?”时,宋某回答“为了寻求刺激,觉得挺好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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