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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被发现 张嘴“咬出”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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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1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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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入户盗窃,被发现后竟用嘴将失主胳臂咬伤,同时还用铁锤朝他人头部和身上乱砸,被告人胡兵学因此为自己换来了12年的牢狱生涯。7月27日,郑州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胡兵学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000元,并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一个月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范某经济损失3119元、323.9元元。
胡兵学曾因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1994年1月29日刑满释放。1997年4月27日因盗窃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从劳教所出来后,胡兵学到郑州市打工,在一家施工队当民工。2004年4月11日凌晨3时许,胡兵学窜至曾为其家盖过房的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乡闫垌村村民闫某家中,翻墙跳入闫某家院内,拿起院内煤堆旁的一把铁锤,潜入在此居住的浙江省天台县螺溪乡东溪村农民范某、徐某夫妇屋内,盗窃价值手机一部。徐某、范某夫妇被惊醒后,就大声呼救,范某上前去抓捕胡兵学。为了能逃跑,胡兵学就用嘴将上前抓其的范某胳膊咬伤,并用铁锤对范、徐二人头部和身上乱砸,将徐某、范某砸伤。胡兵学被范某和闻讯起来的群众抓获。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徐某、范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受害人徐某、范某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胡兵学赔偿二原告人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兵学因入户盗窃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当场实施暴力,致二人轻伤,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及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胡兵学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徐某、范某提出的赔偿其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分别为3119元、323.9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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