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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电力设备当废铁卖 贪小利险酿大祸获刑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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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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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夏以来,气温持续走高,锡城一直处于用电高峰。而有人在此时将偷盗目标盯向了电力铁塔,为了卖铁换钱,盗窃铁塔辅助材料,严重威胁到了电力设备的运营安全以及用电安全。近日,江苏省无锡锡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盗窃供电设备铁塔辅助材料三角铬铁而被法院判刑的案件,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被告人杨某,江苏省姜堰人,来锡打工期间就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满释放后,游手好闲,恶习不改的杨某很快又“重操旧业”。某日,路过锡山区锡北镇张泾周家阁村二路的农田时,又将目标瞄向了无锡供电公司正在使用的直线铁塔。念头一歪,“搞点卖卖。”于是, 5月12日晚,杨某携带扳手一把,来到此处,对正在使用中的110KV直线铁塔下手,偷盗三角铬铁4根。首次作案成功使杨某胆子更大了,13日、14日又连续作案,三天共窃取三角铬铁34根。后被告人杨某在运赃途中被公安巡防人员抓获,所窃得的三角铬铁被追缴。

“我只是想卖铁换点钱, 没想那么多。”庭审中,杨某对偷盗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全然不知。虽然34根三角铬铁的实际价值只有250元,但根据无锡供电设计研究院情况报告说明:铁塔腿部辅助材料失窃后,将严重威胁输电线路的安全运行。也就是说如果遇到大风等恶劣天气,缺失腿部辅助材料的铁塔将增加倒塌的危险系数,后果不堪设想。所幸及时发现,避免了危险的发生。

法院最终以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被告人杨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杨书春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破坏电力设备的事件时有发生,近日,为进一步打击这类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破坏电力设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四种破坏电力设备情形列为严惩对象,最高可判为死刑。法官提醒:与一般盗窃罪不同,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了公共安全,将被处以重刑。因此,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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