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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一月疯狂盗窃十余起 触犯刑律分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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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3 2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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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9日,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任红利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建军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肖智娟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杨小军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任红利、杨建军均是辉县市吴村人,被告人肖智娟是辉县市孟庄人,被告人任红利与杨建军系朋友,被告人肖智娟与被告人杨建军系朋友。从2006年10月至11月期间,三人窜至辉县市的吴村镇、峪河镇以及获嘉县等地,结伙或分别盗窃十余起,盗窃各种物品,有钢模板、铜线、闸刀、水泵、切割机、电机、电焊机、洗衣机、小麦、树木、自行车、大理石板等等,然后通过被告人杨小军介绍、帮助销赃。其中,被告人任红利参与作案10起,价值4273元;被告人杨建军参与作案12起,价值6503元;被告人肖智娟参与作案2起,价值254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任红利、杨建军、肖智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其行为均己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杨小军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其行为己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任红利与被告人杨建军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肖智娟系从犯,应从犯处罚。被告人任红利系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落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且本案属被告人任红利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前还没有判决的罪行,应数罪并罚。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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