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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先生:大家好!

我想咨询一个问题。

我小叔死得早,32岁时去世,婶婶招了个入赘的。当初小叔在的时候,爷爷奶奶给他造了一幢小楼(小叔当时年轻,刚出师,只出了一小部分的钱,爷爷奶奶盖楼是为了给他娶媳妇)。爷爷奶奶跟小叔住在一起。

我父亲和叔伯们看着小叔的孩子可怜,所以就没要求和小婶平分这个房子。但是要求小婶提供一件房间给爷爷奶奶居住。小婶同意。

爷爷奶奶到了需要赡养的年龄。大家也没要求小婶养老。这样10多年过去了。

今年奶奶生病住院两次。第一次一共花了2400元。我大伯二伯和我父亲平摊。没有要求小婶分摊。

第二次一共花了3000元,我们本身也没有要求他分摊,但是问题出来了,小婶非但不尽赡养义务,还到处说不是老人亲生的,没有必要负担医疗费,也没有义务赡养老人。还要将老人赶出家门!

气不过,想请问各位。我小叔虽然早逝,但是小婶并没有离开家门,而是继承财产,这份财产我爷奶有没有份?还有就是我小婶有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有没有分摊老人医疗费的义务?小婶非但不尽赡养义务,有没有份?有没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有没有分摊老人医疗费的义务?

离婚 2019-06-13 11:4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法律规定,子女都有赡养自己父母的法律义务。如果有人不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是可以随时起诉该子女的,这个自然包括女儿,也包括已经出嫁多年的女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 子女赡养老人,既是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  
    (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  
    (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  
    (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  
    (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  
    (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  
    (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 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如我国《婚姻法》第18条规定:“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1、和婚生子女地位平等  《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这意味着在继承的地位上也是平等的,也就是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  
    2、第一顺位继承人  《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应当按照一定的顺序进行,而配偶、父母、子女排在第一位,非婚生子女因为享有与婚生子女平等的继承权,所以也属于这里所说的子女范畴,应当首先获得继承。  
    3、可以遗嘱继承  我们都知道,遗嘱继承是优先于法定继承的,如果立了遗嘱并且经公证而有效的话,那么遗嘱就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直接执行,在遗嘱继承完成后还有剩余财产的才进行法定继承。  这样的规定也适用于非婚生子女,当被继承人有效地立下遗嘱把财产交给非婚生子女继承,那么非婚生子女就能按照遗嘱直接继承,不受法定继承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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