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盗窃物品急出手 价值697元只拆卖101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24 09:03
人浏览

  许昌县某村的罗某今年25岁,2007年曾因犯盗窃罪被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但其仍不思悔改,又先后两次偷盗他人财物,结果被从重处罚。8月30日,许昌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2010年5月8日凌晨5时许,罗某在许昌县某网吧大门口处,将曹某停放该处的一辆“新大洲本田100型”摩托车车锁拧开推走,后在家中以390元的价格将被盗摩托车转卖,所得390元赃款供自己挥霍。经价格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8元。5月25日凌晨5时许,罗某在许昌县某某网吧一包间内,将该网吧老板徐某放在该包间内的一台“申华牌超低压全自动稳压器”装进一条编织袋内盗走,后将该被盗稳压器拆解并以101元的价格转卖,所得101元赃款供自己挥霍,经价格鉴定,被盗稳压器价值人民币69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