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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门锁不严 入室盗窃被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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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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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某伙同他人在宁县凤口村盗窃作案6次,每次都是利用厨房门锁不严,踢开厨房门进入室内行窃。9月16日,武宁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张某(1993年5月2日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

  经查,自2009年12月2日至2009年12月12日止,被告人张某单独或伙同陈某、曾某,采取撞门、踢门入室的手段,在武宁县新宁镇凤口村盗窃作案6次,窃取人民币、美元及财物总价值9095.33元。破案后,追缴赃款和赃物共计5454.84元,并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充分考虑到被告人张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的悔罪情节,故对其从轻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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