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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平、严城强奸、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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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4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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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5)佛刑二终字第15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平,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江陵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北省江陵县滩桥镇太山村七组。因涉嫌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4年6月4日被羁押,同月5日被刑事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严城,男,1981年2月5日出生于湖北省江陵县,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湖北省江陵县滩桥镇太山村一组。因涉嫌犯抢劫罪、强奸罪于2004年6月4日被羁押,同月5日被刑事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平、严城犯抢劫罪、强奸罪一案,于2004年11月18日作出(2004)顺刑初字第159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平、严城均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4年6月3日上午,被告人赵平、严城因无钱交房租而商量一起去抢劫黄芸。当日晚7时许,二被告人带备弹簧刀、封口胶等,窜到顺德区大良信晖街四巷8号三楼的楼梯口守候。当被害人黄芸从三楼303房出来刚关好房门时,严城冲上前将黄芸抱住,赵平则从黄芸手中抢过钥匙,打开303房门,严城将黄芸拖入房内。二被告人向黄芸要钱,黄芸讲自己只有人民币100多元。二被告人认为钱太少,遂用封口胶带捆绑住黄芸的手脚,并封上她的嘴,将其推倒在床上,赵平又拿出一把折叠型匕首威吓黄芸拿出存折或卡。后赵平取下封住黄芸嘴的封口胶,黄芸被迫说出自己有农业银行存折,内存有人民币二万六千元。并在二被告人的威胁下将存折找出交给赵平,将存折的密码也告知二被告人。赵平拿到存折后,将黄芸抱到床上,将捆绑其双脚的封口胶松开,脱下其裤子对其实施了奸淫。随后赵平将捆绑黄芸双手的封口胶也松开。接着,赵平携带上述存折外出提款,严城刚留在黄芸的房内看管黄芸。严城在看管黄芸期间,强行将黄芸裤裙脱下,也对黄芸实施了奸淫。约一小时后,赵平因提不到款返回黄芸的住处,要黄芸给现钱。黄芸被迫说出自己放在电视机后面的钱包内有钱,赵平搜出黄芸的钱包,从钱包内取走人民币1500元,港币700元,新台币100元,泰币100铢。赵平一人携赃款外出买食物,期间,其参与赌博,输掉了从黄芸处抢劫来的赃款人民币1000多元。给五十分钟后,赵平返回黄芸的住处,给严城人民币100元,并让严城携黄芸的存折到银行尝试能否取到款。赵平在严城离开期间,再次对黄芸实施了奸淫。严城提款途中,从一名老乡处得知赵平刚才赌博并输掉1000多元。严城不满赵平的做法,即返回黄芸的住处,与赵平争吵。并携带黄芸的存折,将黄芸带离。当严城与黄芸走到楼下路上时,被赵平赶上,赵平强行把黄芸带至其与严城租住的顺德区大良聚源大街18号屋内,对黄芸进行殴打至轻微伤。次日凌晨1时许,公安人员在聚源大街18号出租屋内将赵平抓获,并缴获赃款人民币15元、港币700元、新台币100元、泰铢100铢。当是上午8时许,公安人员在大良蓝田路将严城抓获,并从严城身上缴获赃款人民币70元,从严城女友叶玉巧身上缴获黄芸的存折1本,钥匙2条。破案后,起回的赃款人民币85元、港币700元、新台币100元、泰铢和存折1本、钥匙2条,已发还被害人黄芸。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抓获经过。证实2004年6月4日凌晨1时许,公安人员在顺德区大良聚源大街18号出租屋内将被告人赵平抓获。当日上午8时许,在顺德区大良蓝田路将被告人严城抓获。
  2、被害人黄芸的陈述及对二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证实2004年6月3日晚7时许,其在其租住的顺德区大良信晖街四巷8号303房内,被二被告人抢劫财物并被二被告人强奸的事实和经过。
  3、证人叶玉巧的证实。证实从其身上起获的农业银行存折1本,户名为黄芸,内存有人民币26000元,是严城交给其的。
  4、证人吴志强的证实。证实顺德区大良信晖街四巷8号303房是其出租给黄芸的。
  5、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及二被告人对现场的指认笔录。证实现场位于顺德区大良信晖街四巷8号303房内,现场床上西北角有一把红色木柄折叠型匕首,东北角有一卷封口胶等情况。
  6、二被告人对作案工具照片的指认。证实从作案现场起获的红色木柄折叠型匕首1把、封口胶1卷是二被告人作案时使用的工具。
  7、二被告人对农业银行存折1本、赃款人民币85元、港币700元、新台币100元、泰铢100元的照片的指认。证实二被告人所抢得的赃款和存折。
  8、起赃经过和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起回的部分赃款人民币85元、港币700元、新台币100元和泰铢100元及存折1本、钥匙2条已发还被害人黄芸。
  9、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黄芸的伤情属于轻微伤。
  10、二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二被告人供述与被害人黄芸陈述的二人于2004年6月3日晚在顺德区大良信晖四巷8号303房内,对黄实施抢劫和强奸的事实是基本一致的。
  11、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材料。证实二被告人的户籍及身份情况。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平、严城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又违背妇女意志,轮奸妇女,其行为又构成强奸罪,应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赵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二、被告人严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原审被告人赵平、严城均不服,提出上诉。赵平提出其没有和严城轮奸被害人的故意;严城提出其有悔改表现,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赵平、严城犯抢劫罪、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原审质证,本院经审核后均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赵平提出其没有与严城轮奸被害人的故意的问题。经查,二上诉人在黄芸的房内先将黄芸封住口和手脚,胁迫其拿出存折并说出密码后,上诉人赵平即强行对黄实施了奸淫,而在此过程中,上诉人严城一直旁观。赵平强奸黄芸后携存折去取钱,将严城和黄芸留在房间内。严城在赵平走后也强行与黄芸发生了性关系。因此,在二上诉人先对被害人的身体强制后,虽然未用语言明确表示要轮奸被害人,但上诉人赵平对被害人实施强奸时,严城在旁观看。在这种特定的环境下,上诉人赵平完全可以预料到严城也会对黄芸实施奸淫且客观上也发生了此危害后果,故上诉人赵平应当对二上诉人轮奸被害人的这一危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提出没有轮奸被害人的故意,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严城提出其有悔罪表现的问题。经查,上诉人严城外出取款过程中,听一名老乡讲赵平赌博输了一千多元钱,其因对赵平心生不满而试图带黄芸离开,而并非心生悔意。并且在发现公安人员将赵平抓获后,严诚即和女友逃跑,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因此其提出有悔罪表现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平、严城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手段入户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二人又违背妇女意志,轮流对同一妇女强行实施奸淫,其行为又均构成强奸罪。上诉人赵平提出其没有轮奸的故意之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严城上诉提出其有悔罪表现,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赵平、严城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单丽华
代理审判员 路红青
代理审判员 周铭川

 
二00五年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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