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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郊野地女方不从引发强奸致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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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1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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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13日中午,高婷在吃午饭时与黄华威相识。下午4时许,黄华威邀高婷外出游玩。晚上7时许,两人变得亲密,黄华威开始抚摸高婷,最终将其扑倒在地,欲与其发生性关系,高婷不同意并反抗,后在起身时不慎掉进河里并溺死。最终,黄华威一审二审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赔偿高婷父母经济损失8945元。

  一、荒郊野地女方不从引发强奸致死案

  襄樊一对18岁青年一见钟情,在野外游玩时,男方欲越轨,女方不从,导致女方坠河身亡。近日,黄华威因犯强奸罪被二审判处有期徒刑11年。手持判决书,黄华威痛悔不已:“我爱她,我没想杀害她!”

  2001年4月14日上午,原襄阳县张湾渔业社的职工正在汉江里作业时,突然发现河里浮起一具女尸。他们立即报警。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勘察,发现该女尸年龄在18岁左右,腰部未系裤带,裤子拉链拉开。经尸检确定死者系因生前溺水死亡。警方在死者口袋里发现一张襄樊市晨欣电子有限公司副经理刘某的名片。通过电话询问刘某,确定是该公司刚招聘的员工高婷(化名,18岁)。

  据高婷的同学李平反映,13日下午,李平最后一次见到高婷时,她与公司员工黄华威一起骑自行车外出。第二天上午,李平见到黄华威,黄华威称高婷可能回老家了,是他把高婷送上了公汽。

  黄华威具有重大嫌疑!警方立即正面接触黄华威。经审讯,黄华威交代了作案经过:4月13日中午,高婷和李平在该公司太阳能工程部吃午饭,与同在该公司工作、18岁的黄华威相识。下午4时许,黄华威邀高婷外出游玩。二人说说笑笑地沿着公路来到小清河边,在岸边坐下聊天。也许是越谈心越近,晚上7时许,两人不由自主地坐到了一起,黄华威用右手揽住高婷的腰,高婷把头靠在黄华威的肩头,继续聊天。

  见高婷如此顺从,黄华威开始在高婷的敏感部位抚摸起来。起初,高婷没有太大的反抗,于是黄华威越发放肆。当黄华威把高婷扑倒在地上,强行解开高婷的裤带,欲和她发生性关系,却遭到高婷的反抗。

  欲火中烧的黄华威仍要强行脱高婷的短裤,高婷坚守最后一道防线,两人对峙了很长时间,黄华威始终未得逞,恼羞成怒的他打了高婷两个耳光。高婷大哭起来,并奋力和黄华威厮打起来。

  见自己不是黄华威的对手,高婷急中生智称要“上厕所”,黄华威这才放了她。高婷站起来穿好裤子,也许是头脑发晕,已辨不清方向,黄华威还没有弄清怎么回事,高婷就滑到河里了。黄华威不会游泳,他以为高婷是为了躲避他的纠缠才下到河里去。高婷下河后没有挣扎呼叫,随着河水向下游流去。一个鲜花般的生命消失了。

  2001年10月8日,原襄阳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庭审理认为,黄华威采取暴力手段强奸高婷,因高婷反抗,强奸未遂,进而导致高婷溺水身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除负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遂判处黄华威有期徒刑11年,赔偿高婷父母经济损失8945元。一审判决后,黄华威提出上诉。近日,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二、强奸罪怎么量刑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强奸罪的量刑如下:

  (一)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

  5、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6、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强奸罪的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又称贞操权),即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

  (二)客观要件

  1、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采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务、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

  2、须违背妇女意志。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

  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但在共同犯罪情况下,妇女教唆或者帮助男子强奸其他妇女的,以强奸罪的共犯论处。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荒郊野地女方不从引发强奸致死案的相关内容,强奸涉嫌刑事犯罪,构成犯罪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一般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网,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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