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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赖拍少女裸体”艳照门”欲强奸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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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5 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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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强奸罪 重罪 轻罪

【案情简介】

现年25岁的彭军系贵州来沪打工人员。经检察机关指控,在2009年7月10日晚18时许,彭军在上海南站欲购买回老家火车票时,搭识了一湘妹子刘某。因双方都未买到车票,彭军便带着女青年闲逛太平洋百货商场,在麦当劳餐厅吃了点心,又到酒吧玩耍。次日凌晨1时许,彭军把该女子带回自己暂住地休息,期间彭军威胁该女子脱光衣服,要检查该女子是否处女,还持刀以暴力的方式,强行要与该女子发生性关系,因该女子反抗而未能得逞,导致该女子右手部软组织创,双肘、双膝、左大腿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该女子以构成轻微伤。

受侮辱的该20岁女子离开彭军的住处,回到家中向家人叙述了遭受强奸和侮辱的经过。在家人的带领下刘某向警方报案。到案后的彭军拒不承认所犯罪行,但警方通过技术部门恢复了被彭军手机删除的裸体照片和视频,在犯罪证据面前彭军辩称自己没有实施强奸。彭军的辩护律师也认定彭军属犯罪中止,而不能认定犯罪未遂。

【裁判要点】

法院认为,彭军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奸淫妇女,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彭军犯罪未能得逞,系被害人的坚决反抗所致,并不是他自动有效地放弃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属于犯罪未遂。考虑到彭军在一定时间内对被害人持续实施强奸和强制猥亵、侮辱,该行为属法律上的犯罪竞合。犯罪竞合的处罚原则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或择一重罪,按照犯罪竞合处罚原则之一重罪吸收轻罪,遂法院作出了一审重判。按强奸罪判处彭军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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