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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强奸未成年少女后掐死怎么判

刑事辩护 2019-09-18 15:0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若女方事后报案,证明女方是非自愿与男方发生性关系,则男人涉嫌强奸犯罪。所谓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
    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此处明确了以醉酒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可能构成强奸罪,但如何认定此处的“醉酒”问题,有待研究。
    有论者认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以下简称“80%论”),即认定被害妇女之“醉酒”。笔者认为,“80%论”既无法律根据,也不符合强奸罪之构成,更不符合客观实际,如何认定强奸罪中被害人处“醉酒”,应当具体分析,并以是否缺失“自由意志”为判断标准。
  • 1,婚姻法规定的最低结婚年龄,男性满22周岁,女性满20周岁,因此未满18周岁不能结婚; 2,强奸的定义,原则是指在女方不同意、不自愿的情况下与之发生性行为,特别规定是当少女未满14周岁时,即使是她同意、自愿与男子发生性关系,该男子也会构成强奸,因此在你的具体情况中,如果女方已满14周岁且自愿发生性行为,男方不属于强奸未成年少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罪属于公诉案件,就算被害人承诺不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也不能因此就终止刑事程序,因为这是有检察院起诉的案件。
  • 具有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三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2)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的,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3)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重伤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造成被害人十级至七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7)造成被害人六级至三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一至二年刑期;

    (8)造成被害人二级至一级残疾的,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9)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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