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39岁男子累计获刑23年 因强奸再获刑9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25 19:45
人浏览

  年仅39岁的郭某16岁时就因犯罪被少管所收容教养1年,成年后,又分别因盗窃、故意伤害、强奸、抢劫分别被判刑,刑期分别为7年、10年、6年,共计23年。2010年年初,郭某再犯强奸罪,北京房山区人民法院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据公诉机关称,2010年1月27日1时许,被告人郭某在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一歌厅包房内,采用拳头击打头部、用手掐颈部等暴力手段强行与该歌厅上班的21岁的李女士发生性关系,后被闻讯赶到的该歌厅经理制止。

  经鉴定,李某身体多发软组织损伤,双眼钝挫伤,受轻微伤。

  当天,郭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法庭上,被告人郭某辩称,自己并没有强奸李某,而是李某要偷他的钱,所以打了李某。但公诉机关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郭某实施了犯罪行为。

  房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采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同时,被告人郭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予从重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中国法院网北京房山频道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