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熊志勇、李向阳等人故意伤害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26 14:09
人浏览

湖 北 省 荆 门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

(2001)荆刑初字第098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寿山,男,1947年7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汉族,荆门市政协副主席,住荆门市房产局。系被害人谭东之父。
  委托代理人谭琳,女,30岁,汉族,荆门市人事局干部,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寿山之女。
  委托代理人彭先广,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炼,男,1974年3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荆门市国税局干部,住该局白庙分局。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刚,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荆门市国税局干部,住该局掇刀分局。
  被告人熊志勇,外号黄瓜,男,1974年5月8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初中文化,住荆门市公共汽车公司家属区。1994年4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7年11月刑满释放。2001年4月20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彭莲芳,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向阳,别名三瑞,男,1976年3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汉族,中专文化,荆门市仁达公司职工,住荆门市妇女儿童医院。2001年4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肖世友,湖北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武敏华,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克华,别名李奎,男,1973年2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汉族,初中文化,住荆门市掇刀区麻城镇三青村3组。2001年4月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李晓泉,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潘祖兵,别名小兵,男,1980年8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汉族,中专文化,荆门市青山水泥厂工人,住市区金虾路124号。2001年4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李华,湖北新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永兵,别名胖兵,大兵,男,1975年10月6日出生于湖北省荆门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荆门市掇刀区麻城镇荆潜路177号。1996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997年1月刑满释放。2001年4月2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周明学,湖北同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瞧瞧,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钟祥市,汉族,住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街道办事处苏台村1组,2001年4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第一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暨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曾祥菊,女,36岁,湖北省钟祥市人,汉族,无业,住荆门市东宝区泉口街道办事处苏台村1组,系被告人周瞧瞧之母。
  辩护人代彬,湖北京中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易爽,男,1976年6月30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初中文化,住荆门市财政局。1997年1月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7年6月被减刑6个月,1999年10月刑满释放。2001年4月9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荆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何德明,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以荆检刑诉(20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志勇、李向阳、李克华、潘祖兵、王永兵、周瞧瞧、胡易爽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寿山、李炼、肖刚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2001年11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公开审理。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知了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寿山的全权委托代理人谭琳、委托代理人彭先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炼、肖刚,被告人熊志勇、李向阳、李克华、潘祖兵、王永兵、周瞧瞧、胡易爽及其辩护人彭莲芳、肖世友、武敏华、李晓泉、李华、周明学、代彬、何德明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了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荆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3月30日晚11时许,被告人李向阳、熊志勇等人在“红番部落”酒吧喝酒,熊在跳舞时与肖刚发生矛盾后,李向阳即先后安排李克华、周瞧瞧去拿刀,李克华先后从其租房内拿来五把刀,递给胡易爽两把,周瞧瞧两把,李向阳一把。被告人王永兵得知即来到酒吧门前。熊志勇、潘祖兵将肖刚堵在角落后,熊持跳刀刺伤肖左大腿,将解交的侯银玲臀部捅伤,后又捅伤李炼右臀部和右肩背部,刺伤谭东腹部,李克华将肖刚揪出门外,与李向阳、周瞧瞧、王永兵对肖拳打脚踢。潘祖兵被李炼砸伤头部后跑到门外找刀,从周瞧瞧身上抽出一把柴刀冲进酒吧,李向阳喊都进去,与李克华持刀守在门口,胡易爽持刀在门外站,王永兵持柴刀冲进酒吧与潘祖兵朝谭东乱砍,砍伤其臂部和背部,熊志勇持跳刀在谭东背后捅伤其右大腿,致其死亡。周瞧瞧持柴刀乱砍,碰伤陈晓继手指。此时,李克华喊“有人报警了,快跑”,其一伙即乘出租车逃离,将柴刀、长刀交李向阳带回家中窝藏。检察机关提供了证人证言、物证、法医鉴定书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向阳、李克华、熊志勇、潘祖兵、王永兵、周瞧瞧、胡易爽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向阳、李克华、熊志勇、潘祖兵系主犯,被告人王永兵,周瞧瞧、胡易爽系从犯;被告人熊志勇、王永兵、胡易爽系累犯;被告人李克华有立功情节;被告人潘祖兵、周瞧瞧、胡易爽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周瞧瞧犯罪时不满十八岁。应依法予以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寿山要求七被告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98100.62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炼要求七被告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12412.22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刚要求七被告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9846元。
  被告人熊志勇及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其持刀捅伤谭东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向阳及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失实,其不是主犯,其有重大立功情节应予认定,要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克华及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失实,其不是主犯,有立功情节,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潘祖兵及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失实,其不是主犯,有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应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永兵及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证据不足,被害人有过错,其有立功情节应予认定,应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瞧瞧及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有过错,其有两个法定从轻情节,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易爽及辩护人辩称,起诉书指控其为共同伤害的证据不足,其未实施伤害行为,不应负刑事责任。
  被告人熊志勇辩称其本人及家庭均无赔偿能力;其余被告人均称本人无赔偿能力,要求其家人代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01年3月30日晚10时许,荆门市国税局干部谭东、李炼、肖刚、万州、李刚等人在“红番部落”酒吧西侧阁楼上喝酒,同时,被告人熊志勇、李向阳、李克华、潘祖兵、周瞧瞧、胡易爽等人也在酒吧西北角喝酒。
  晚11时许,熊志勇与肖刚在舞台上发生矛盾后即告诉了被告人李向阳、李克华,李向阳即先后安排李克华、周瞧瞧去拿刀。李克华从其租房内先拿出铁柄柴刀、自制长刀各一把到酒吧巷子里交给胡易爽,又返回房内拿出铁柄和木柄柴刀各一把交给周瞧瞧,一把带锯齿的匕首交给李向阳。同时,李克华告诉被告人王永兵,李向阳“有事”,王跟着到酒吧门口。
  在“红番部落”里,熊志勇和潘祖兵堵住肖刚要其出去,肖刚躲在角落里不出来,并要喊楼上的同事,潘即将谭东、李炼喊下来,熊志勇见肖刚不出来很恼火,用随身携带的跳刀刺伤肖刚左大腿(轻微伤),混乱中又捅伤解交的服务员侯银玲的左臀部(轻微伤),李炼见状抓住熊的右手,谭东也要熊把刀放下,熊即用刀捅伤李炼左臀部和后腰部,潘祖兵要李炼“给点面子,不要动手”。此时,李克华冲进酒吧要抓肖刚,李炼上前阻拦,熊又用刀划伤其左肩部(轻微伤),李炼持椅子砸潘祖兵后因体力不支倒地,谭东见状持椅子砸中熊志勇胳膊,熊持刀刺伤谭东腹部。李刚、陈晓继先后抱住李炼往外拖。与此同时,李克华将肖刚揪出门外,与李向阳、王永兵、周瞧瞧对肖拳打脚踢后才罢手。
  潘祖兵被李炼砸伤头部后跑到门外喊:“哪个有刀”,周瞧瞧敞开上衣露出插在身上的两把柴刀,潘从周身上抽出一把木柄柴刀冲进酒吧,李向阳喊“都进去”,周瞧瞧、王永兵均持铁柄柴刀冲进酒吧,李向阳持带锯齿匕首与李克华持随身携带的跳刀守在门口,胡易爽持长刀站在门外。
  潘祖兵冲进酒吧后,谭东见状用椅子砸去,潘即与王永兵均持柴刀乱砍,砍烂椅子,砍伤谭东臂部和背部。同时,熊志勇持刀在谭东背后捅伤谭的右大腿,谭东受伤倒地。潘祖兵见李刚抱着李炼往外走,又砍向二人,被万州挡开,周礁瞧持柴刀向陈晓继砍去,陈即用椅子抵抗,椅子被砍烂并碰伤陈的手指。此时,李克华喊“有人报警了,快跑!”其一伙即乘出租车逃离,将柴刀、长刀交给李向阳带回家中窝藏。谭东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01年4月4日10时许死亡,殁年23岁,其家人用去抢救费用54680.62元;经法医鉴定,死者谭东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类锐器刺破肝脏及深动脉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李炼受伤后用去医药费4855.22元,肖刚受伤后用去医药费4604.08元。
  案发后,被告人胡易爽、潘祖兵,周瞧瞧分别于2001年4月2日、6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李向阳、李克华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抓获同案被告人。
  附带民事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不能达成协议。
  以上事实有检察机关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蒋晓宏证实,见熊志勇在舞台上与他人发生争执,并对李向阳等人说可能要打架,同时证实李向阳等人在事后,要其将作案凶器用车带至李的住处;证人肖刚证实,当晚酒后在“红番部落”舞台上跳舞时与人发生矛盾,后被二人逼到角落,其中一个持匕首朝其左腿捅了二下,后在门外又被几个男青年殴打;证人侯银玲证实,熊志勇与肖刚在舞台上发生矛盾,其上去解交,熊持短刀朝肖捅去并将其臀部划伤;被告人熊志勇对持黑柄跳刀捅伤肖刚、侯银玲的事实供认;被告人潘祖兵对熊志勇持匕首捅伤李炼、侯银玲的事实供认;被告人李向阳、李克华、王永兵、周瞧瞧对李克华揪出肖刚,其一伙对肖进行殴打的事实供认;
  2.证人李炼证实,其和谭东被潘祖兵从阁楼上喊下来后,要其给点面子,不要动手,后见将肖刚逼在角落的人持匕首往肖下半身捅,其上前捉住拿刀的手,谭东要这人把刀放下,从旁边冲来一个人将肖刚逼住要打他,其和谭还未接近此人,就感觉其臀部被捅一刀,肩胛处也有一刀伤,其将椅子砸向潘祖兵后便倒在地,见谭东扶着椅子摇摇晃晃;证人万州证实李炼持椅子砸对方后倒地,谭东拿椅子与他人对打,对方持几把柴刀乱砍,当一人要砍李炼、李刚时,被其用手挡开,后见谭东躺在门旁边,浑身是血;证人李刚证实其抱住李炼,有一人持柴刀砍来被让开,衣服被划乱,见谭东在舞台上拿椅子,上面有三个人持刀和他打;证人谭平证实,其下楼见李炼已倒在舞台边,李说被人捅了,其扶李走,有人拦,李持椅子砸后倒地,有几人手持柴刀朝谭东乱砍,谭东用椅子挡,后发现谭东靠在阁楼楼梯的墙壁上,浑身是血;证人陈晓继证实,其见李炼一只手捂在背后说被人捅了,李刚去扶李炼,有几人持柴刀从门口冲进来,一人朝其砍来,其拿椅子挡,刀砍在椅子上,将其左手食指砍伤,另几个持柴刀砍谭东;
  3.被告人李向阳对其先后安排李克华、周瞧瞧去拿刀的前后经过供认,其供述与被告人李克华、周瞧瞧、胡易爽的供述相吻合;被告人李向阳、李克华、周瞧瞧、王永兵对李克华揪出肖刚,其一伙对肖拳打脚踢的事实供认;
  4.被告人李向阳对被告人潘祖兵持柴刀冲进酒吧后其便喊都进去,其持带锯齿匕首和李克华持刀守在门口的事实供认,且与同案被告人李克华、王永兵、周瞧瞧的供述相吻合;被告人潘祖兵对其冲出门外喊哪个有刀,从周瞧瞧敞开上衣的身上抽出一把木柄柴刀冲进去的事实供认,且与同案被告人供述相吻合;
  5.被告人潘祖兵、王永兵对其持柴刀砍伤谭东臂部和背部的事实供认;被告人周瞧瞧对持铁柄柴刀朝陈晓继拿的椅子乱砍的事实供认;被告人熊志勇对谭东持椅子砸中其胳膊,其很恼火,就用刀子朝他腹部捅了一下,潘祖兵、王永兵用柴刀在谭的左侧乱砍的事实供认;且与被告人王永兵、李克华的供述熊志勇持刀在谭东后面,朝谭下半身捅的情节相吻合;
  6.法医鉴定书证实,死者谭东系生前被他人用单刃类锐器刺破肝脏及深动脉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致伤工具补充说明证实死者谭东右臀及腹部损伤系单刃类锐器刺入形成,排除柴刀砍击形成;法医鉴定书证实,伤者李炼、肖刚、侯银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李炼、肖刚血型为O型,谭东血型为A型,被告人熊志勇血型为B型。
  7.现场及尸检照片经七被告人辨认无误;
  8.搜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李向阳住处床下搜查并扣押柴刀三把,藏刀(无刀鞘)一把,长刀一把;从被告人李克华租住处和身上搜查并扣押藏刀刀鞘一把,黑柄跳刀一把;以上物证经七被告人当庭辨认,被告人李向阳作案时持藏刀,被告人潘祖兵持木柄柴刀,被告人王永兵、周瞧瞧均持铁柄柴刀;被告人胡易爽持长刀,被告人李克华持黑柄跳刀,被告人熊志勇持与李克华同样的跳刀,上述提取的作案凶器经法医物证检验证实,木柄柴刀刀把上检出A型人血,其余刀具未检出人血;
  9.四份刑事判决书及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熊志勇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7年11月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水兵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1997年1月刑满释放;被告人胡易爽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后被减刑六个月,1999年10月刑满释放。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周瞧瞧生于1983年6月10日;
  11.公安机关证实被告人胡易爽、潘祖兵、周瞧瞧分别于2001年4月2日、4月6日到龙泉派出所投案自首,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同时证实被告人李向阳、李克华归案后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
  12.医药费条据证实,谭东的家人支付抢救费用54680.62元;李炼用去医药费4955.22元;肖刚用去医药费4604.80元。
  被告人李向阳先后安排人去拿刀,后又喊都进去的事实有本人及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李克华将肖刚揪出门外,其一伙对肖进行殴打的事实有本人及同案被告人的供述;被告人熊志勇持匕首刺伤多人,致死谭东的事实有本人、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王永兵持柴刀砍伤谭东臂部和背部的事实有本人、同案被告人的供述及证人证言证实均足以认定,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关于起诉书指控以上事实失实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胡易爽帮助拿刀到“红番部落”门口,将其中一把交给王永兵,自己持刀在门外站,在共同犯罪中起协助辅助作用,其辩护人提出胡不应负刑事责任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熊志勇挑起事端,直接致伤多人,致谭东死亡;被告人李向阳安排人拿刀,指使他人都进去,其本人持刀守在门口;被告人李克华从其租房处先后拿来五把刀,将肖刚揪出来进行殴打,持随身携带的跳刀守在门口;被告人潘祖兵已知熊志勇致伤多人,跑出门外持柴刀冲进酒吧内砍伤谭东的臂部和背部。上列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和积极作用,其提出不是主犯的辩护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王永兵归案后主动向侦查机关提供疑犯藏匿地点,但侦查机关在此之前已掌握该线索,其辩护人提出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但王永兵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有悔罪表现,有酌定从轻情节。
  被告人李向阳、李克华在酒吧内喊“哪个敢帮忙,老子搞死你们”及被告人周瞧瞧、胡易爽说“这里有刀”和被告人杏克华说“搞就搞”的事实因无足够证据证实,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这部分事实失实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向阳归案后向侦查机关提供同案被告人可能藏匿的地点,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有侦查机关的证明证实,其本人及辩护人提出李具有重大立功情节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克华有立功情节,被告人潘祖兵、周瞧瞧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周瞧瞧犯罪时不满十八岁,其辩护人提出上列被告人有法定从轻情节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志勇、李向阳、李克华、潘祖兵、王永兵、周瞧瞧、胡易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多人轻微伤,一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上列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七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寿山、李炼、肖刚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被告人熊志勇本人及家人无赔偿能力,被告人李向阳、李克华、潘祖兵、王永兵、胡易爽本人无赔偿能力,其亲属自愿代为赔偿部分经济损失,被告人周瞧瞧犯罪时不满十八岁,其赔偿责任应由法定监护人曾祥菊承担。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熊志勇、李向阳、李克华、潘祖兵起积极和主要作用,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王永兵、周瞧瞧、胡易爽系从犯。被告人熊志勇、王永兵、胡易爽系累犯,被告人李向阳有重大立功情节;被告人李克华有立功情节;被告人潘祖兵、周瞧瞧、胡易爽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周瞧瞧犯罪时不满十八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熊志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李向阳、李克华犯故意伤害罪各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潘祖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被告人王永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周瞧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被告人胡易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对搜缴的作案凶器柴刀三把、长刀一把、藏刀一把、黑柄跳刀一把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熊志勇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寿山、李炼、肖刚的经济损失免予赔偿,被告人李向阳、李克华、潘祖兵、王永兵、周瞧瞧、胡易爽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6300元;被告人周瞧瞧的赔偿责任由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曾祥菊承担;其中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谭寿山2258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炼193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刚1790元。
  (上列判处有期徒刑被告人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潘祖兵刑期至2016年4月5日止;被告人王永兵的刑期至2009年4月27日止;被告人周瞧瞧的刑期至2006年4月5日止;被告人胡易爽的刑期至2004年4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严 红  
审 判 员 冯秀方  
代理审判员 李东兴  


二○○一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黄 勇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