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祝先龙故意伤害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26 16:55
人浏览

浙 江 省 丽 水 市 莲 都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3)莲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丽水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先龙,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于丽水市莲都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街道办事处祝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2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字(2003)第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先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先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8月6日13时许,被告人祝先龙受村委委派,前往解决其兄祝凤余建房一事,并因此与祝凤余发生争吵并扭打,被告人祝先龙用菜刀将祝凤余左手大拇指砍成轻伤。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被告人祝先龙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祝先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证据及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6日13时许,被告人祝先龙受丽水市莲都区紫金街道办事处祝村村委委派,前往解决其兄祝凤余建房一事,并因此与祝凤余发生争吵。被告人祝先龙将祝凤余建房施工电源关闭,祝凤余又去将电闸拉上。被告人祝先龙到旁边一村民家拿了一把菜刀,祝凤余拿着一根扁担,二人发生扭打。被告人祝先龙用菜刀将祝凤余左手大拇指砍伤。经鉴定,被害人祝凤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祝先龙已赔偿被害人祝凤余的经济损失。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户籍证明;2、被告人祝先龙的供述;3、被害人祝凤余的陈述;4、证人祝云龙、叶根松、祝建勇、祝祖平的证言;5、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法医学鉴定书;6、预交款凭证、领取预交款凭证及收条。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先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祝先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被害人祝凤余的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祝先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叶晓秋


二00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代书 记 员 姜惠琴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