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调 解 书
(2005)东刑一初字第31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向军,男,1964年10月 30日生,汉族,胜利油田孤东采油厂治保中心干部,住河口区仙河镇中华一村35号楼2单元 6号门,系被害人徐振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春华,女,1963年5月30日生,汉族,家属,住址同上,系被害人徐振之母。
以上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代理人郭清海,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姚建龙,男,1989年1月26日生,户籍所在地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身份证号37012619890126183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捕前系德州市第二中学高一学生,住河口区仙河镇幸福一小区9号楼 1单元 101室。2005年6月 11日因故意伤害被海滨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 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海滨公安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山东省滨海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姚德顺,男,1964年3月6日生,汉族,胜利油田渤海钻井总公司钻井一分公司职工,住河口区仙河镇幸福一区37号楼,系被告人姚建龙之父。
诉讼代理人王育奇,山东恒源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龙,男,1989年2月 6日生,户籍所在地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身份证号37O50319890206291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捕前系东营市英华园私立学校学生,住河口区孤岛镇朝阳一小区24号楼1单元2号。2005年6月11日因故意伤害被海滨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海滨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李建国,男,1963年7月15日生,汉族,胜利油田孤岛社区供热大队维修队职工,住河口区孤岛镇。系被告人李龙之父。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建龙、李龙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向军、徐春华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姚建龙、李龙偿付因伤害致死其子而造成的抢救费、丧葬费、住宿费以及死亡补偿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72529。92元。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人姚建龙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向军、徐春华经济损失166500元。
被告人李龙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向军、徐春华经济损失83500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志刚
审 判 员 张晓宾
审 判 员 丁文强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柳红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