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南 省 海 南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2)海南刑终字第136号
原公诉机关琼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淑武,外号"罗牛明",男,1972年9月10出生于海南省琼山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琼山市东山镇东升村委会谭礼村四队农民。2001年11月22日因涉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琼山市公安局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琼山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家智,别名么富,男,汉族,1972年9月18日出生于海南省琼山市,文化程度初中,琼山市东山镇东升村委会谭礼村农民。2001年12月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琼山市公安局拘留,2002年3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琼山市第二看守所。
琼山市人民法院审理琼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吴淑武、黄家智分别犯故意伤害、抢劫和故意伤害罪一案,于二00二年十月十四日作出(2002)琼山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吴淑武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吴淑武、黄家智等人在2000年7月2日晚上的故意伤害案件中,分别持刀和木棍将被害人吴育坤、王诚和殴打至重伤和轻伤。但是,在现有材料证据中,未发现对二被害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因为该鉴定不仅关系到民事赔偿问题,而且还会影响到对被告人的量刑结果。因此,本案仍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琼山市人民法院(2002)琼山刑初字第15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琼山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伍科富
审 判 员 林建松
审 判 员 刘惠琼
二00二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陆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