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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林生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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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7 0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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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4)佛刑终字第300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林生(自报),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江西省修水县,小学文化,原是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官田富丽家具厂工人,户籍在江西省修水县杭口镇杭口村11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7月23日被羁押,同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林生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4年3月22日作出(2004)顺刑初字第4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林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2年10月28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张林生伙同张敦象(另案处理)等人在顺德区龙江镇官田村云之龙家具厂的办公室,因工人的劳资问题与该厂老板刘某志发生争吵。随后,张敦象与刘某志发生推拉,张敦象扬言要搞死刘等人后带人离开。当日晚7时许,张林生、张敦象伙同十多名老乡分别手持西瓜刀、铁管、木棍、砖头等凶器,冲进该厂区内,张林生持西瓜刀朝刘某志后脑部砍了一刀,刘受伤倒地,继而刘某志被多名男子殴打致昏迷。在附近的邢某军见状即跑向刘处,但也被人砍倒在地。之后,张林生、张敦象带人逃离现场。经顺德区公安局法医鉴定,刘某志符合被锐器致伤后枕部、钝性外力致伤双肢,造成其头皮创口长达8.4厘米,枕骨骨折,属轻伤。邢某军符合被锐器致伤左上睑及左肩背部、钝性外力致伤其余多处,造成其左肩背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2厘米,属轻伤。
  上述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交,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抓获经过。证实2003年7月23日中午11时许,公安人员在顺德区龙江镇官田村富丽家具厂内将被告人抓获。
  2、被害人刘某志的陈述及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证实2002年10月28日晚7时许,其在顺德区龙江镇官田村云之龙家具厂内,被张林生用西瓜刀砍伤,并被张林生和张敦象叫来的几名老乡打伤。
  3、被害人邢某军的陈述。证实2002年10月28日晚7时许,其在顺德区龙江镇官田村云之龙家具厂内,被人用西瓜刀砍伤和打伤。
  4、被告人的供述。证实2002年10月28日下午3时许,其与张敦象等人在顺德区龙江镇官田村云之龙家具厂办公室,要求该厂解决工人劳资问题,并引发争吵,后张敦象与该厂老板刘某志发生推拉。
  5、证人邹某、周亚钊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论笔录。证实2002年10月28日晚7时许,其在顺德区龙江镇官田村云之龙家具厂内,见被告人张林生用西瓜刀砍伤刘某志的事实。
  6、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顺德区龙江镇官田村云之龙家具厂内,现场有西瓜1把、铁管2条、木棍2条、砖头及血迹等情况。
  7、顺德区公安局(2002)顺公刑技法字第1580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刘某志符合被锐器致伤后枕部、钝性外力致伤双肢,造成其头皮创口长达8.4厘米,枕骨骨折,属轻伤。邢某军符合被锐器致伤左上睑及左肩背部、钝性外力致伤其余多处,造成其左肩背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2厘米,属轻伤。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林生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张林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原审被告人张林以其未参与伤害被害人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张林生犯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原审质证,本院经审核后均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张林生提出其未参与伤害被害人的问题。经查,上诉人张林生、张敦象(另案处理)与刘某志因劳资问题发生争执后,纠集十多名老乡持西瓜刀、铁管、木棍、砖头等凶器共同致被害人刘某志、邢某军二人轻伤的事实,有被害人刘某志、邢某军的陈述及对上诉人的辨认笔录、证人邹某、周某钊的证言及对上诉人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2002)顺公刑技法字第1580号《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予以证实并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林生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没有参与伤害被害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张林生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万选才
审 判 员 奉 芳
代理审判员 罗祥远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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