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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利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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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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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昌 平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昌刑初字第142号

公诉机关北京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利,男,25岁(1981年9月21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邓庄村277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6月12日被羁押,同年7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佩颖,北京王佩颖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7)第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利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宝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利及其辩护人王佩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6年3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李利纠集多人在北京市昌平区“双飞龙”商店内将因琐事与其发生矛盾的徐菲(男,24岁)打伤,致徐“多发头皮裂伤,头皮血肿,左食指近节指骨、二掌骨骨折等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利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被害人徐菲的陈述、证人徐建华、胡志强、白玉鹏、杨鹏、孟祥楠、杨宇、李艳、刘长山、丰元元、齐湘文、郄土诚、程立军的证言、到案经过、鉴定结论、工作说明及被告人李利的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利无视国法,纠集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利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利的辩护人关于李利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1月3日起至2007年4月25日止,先行羁押三十八日已扣除。)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卫东
人民陪审员 孙 平
人民陪审员 屈宝玲


二○○七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田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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