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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勇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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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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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台 州 市 路 桥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7)路刑初字第72号

  公诉机关台州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志勇,又名刘自勇,男,1974年11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413028197411062554,汉族,河南省罗山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家住罗山县楠杆镇田堰村畈上组。因本案于2006年10月3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次月8日被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志勇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志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0月25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刘志勇在路桥区路北街道松塘村泰和彩印有限公司内,因工作上的琐事与李辉发生争打,被告人刘志勇用砖块砸李头部致伤。经法医鉴定:李辉的损伤程度为轻伤;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刘志勇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志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辉陈述;证人左春明、温长友等人证言;伤情鉴定书;司法医学精神鉴定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勇目无法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归案后交待认罪态度较好,又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志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10月30日起至2007年7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桂良


二00七年一月三十日

代 书记员 林 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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