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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先成故意伤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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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8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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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6)渝一中刑终字第152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先成,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于重庆市渝北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重庆市渝北区大湾镇龙庙村5组。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8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先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06年1月6日作出(2006)渝北法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罗先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阅卷宗材料,听取上诉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5年3月19日晚,万正饮酒后来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五星园,见潘德元与张昭琼在此聊天。万正对张摇头,又故意踩潘的脚。万对潘的指责不满,打电话通知刘江,称被人打了,要刘江找人帮忙打架。刘江接到万正的电话后,即邀约了田贵均、黎钢(已判刑)等人。田贵均又邀约了被告人罗先成,罗又邀约了刘光波和一个穿白衣服的人。数人与万正会合后,来到渝北区双凤桥街道观音岩路酱油厂外人行道处追上已离开的潘德元以及潘叫来的吴成文。经万指认,罗先成、万正、刘江等人对潘德元、吴成文实施殴打。其间,穿白衣服的人持刀猛刺潘德元腿部等处。潘德元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潘德元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伤,造成左?窝静脉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2005年8月28日,罗先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审法院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l、刑事案件受理登记、立案报告表、投案经过说明证实,公安机关接报案,2005年3月19日晚,潘德元在重庆市渝北区观音岩路24号门市前的公路上被他人伤害致死。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万正、黎钢、田贵均等人先后投案。2005年8月28日,罗先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现场位于渝北区观音岩路24号门市前,现场有一被车碾压过的血迹。3、法医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死者潘德元,右大腿上份外侧见两条创口,左?窝见一创口。创口特征为创角一钝一锐,创腔内无组织间桥。结论,潘德元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杀造成左?窝静脉损伤失血性休克死亡。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渝一中刑初字第3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罗先成伙同万正、刘江、田贵均、黎钢等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万正、刘江、田贵均、黎钢被分别判处徒刑。5、证人杨刚兵证实,2005年3月19日晚,他与刘江、田贵均、黎钢等人在一起,刘江接了一个电话后叫他们去五星园打架。田贵均又给一个人打电话,叫喊几个人去打架。没多久田贵均叫的人来了。有三个人,听说有一个人叫罗先成。几个人会面后来到观音岩方向,见到了万正。万带他们去找打架的人,万正指认了街边的二个男子,他与罗先成等人就冲上去打那二个人,他们中一个穿白衣服的人用一把象刀的东西朝对方一个人身上捅。6、证人万正证实,2005年3月19日晚,他酒后来到五星园,看见一男一女二个人,他盯着那二人看,并对着那女的摇头,那二人骂了一句后离开了。他给刘江打电话说被人打了。让刘叫几个人过来打架。之后,他与刘江、黎钢、田贵均等人会合后一起去找对方,他指认了对方骂他的男子与另一个男子后,他们就冲上去打那二个人。其间,田贵均叫来的一个人用刀捅了对方的一个人。7、证人田贵均证实,当日晚,他与刘江、黎钢等人在一起,刘江接了一个电话后叫他们到五星园去打架,并说再叫几个人。他就打电话给罗先成叫找几个人到五星园打架。之后,他们与罗先成等三人在五星园会面后看见了万正。万带他们找到对方的二个人,他与罗先成等人冲上去打对方,罗先成叫来的一个穿白衣服的人用刀捅了对方。8、证人刘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当日晚,他与黎钢等人在一起,他接到万正的电话,叫他找几个人到五星园打架。田贵均又给罗先成打电话让罗叫几个人来打架。他们与罗先成以及罗叫来的二个人会面后碰见了万正。万正指认了对方的二个人。他与罗先成等人就围着对方打。罗将对方一个人摔倒在地,罗叫来的一个穿白衣服的人捅了倒地男子几刀。证人刘江从十张成年男子照片中辨认出了罗先成。9、证人黎钢证实,当日晚,刘江接了一个电话后叫他们去打架。田贵均又打电话给罗先成叫找几个人打架。他们在五星园碰见万正,万正指认了对方后,他与罗先成等人就打了对方的人。事后,他看见一个穿白服的人身上有血迹。10、证人田永斌证实,当日晚,刘江接了一个电话后叫他们去打架,之后又看见罗先成以及罗叫来的二个人。他们与万正会面后找到对方的二个人。他追打了其中一个人。11、证人吴成文证实,当日晚,他接到潘德元的电话叫到五星园去一下。他去后看见潘与张燕(张昭琼),潘说有人骚扰张燕,叫他一道送张回家。他与潘送了张回家后,就被几个年轻人打了。他看见潘德元被几个人围着打。12、证人张昭琼证实,当日晚,他与潘德元在五星园,看见一个男青年盯着她,那青年朝她招手、摇头。她说了对方一句后就与潘离开了。那人一直跟在他们身后。潘认为不安全,就打电话叫来吴成文一道将她送回了家。没多久接到吴成文的电话,说与潘德元都被打了。13、证人罗先碧证实,罗先成主动投案。14、被告人罗先成供述证实,当日晚,田贵均叫他去帮人打架,他叫了刘光波和一个不认识的人一起去。他们到了打架的地方,几个人围着对方的人打。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罗先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立功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被告人罗先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上诉人罗先成提出,其叫刘光波与穿白衣服的人去观音岩路时不明知是去打架,打斗过程中其没有动手打被害人。一审量刑过重的上诉意见。
  经审理查明,2005年3月19日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先成因万正(已判刑)与被害人潘德元之间发生纠纷,受田贵均(已判刑)的邀约后又邀约刘光波和一个穿白衣服的人(另案处理),伙同田贵均、万正、刘江、黎钢(均已判刑)等人在本市渝北区观音岩路24号门市前殴打潘德元、吴成文。穿白衣服的人持刀刺中潘德元致死。2005年8月28日,罗先成到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的证据与原审相同,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先成受邀约后又邀约他人共同故意伤害被害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认定有自首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上诉人罗先成上诉称,其叫刘光波与穿白衣服的人去观音岩路时不明知是去打架,打斗过程中其没有动手打被害人,一审量刑过重。经查,同案人杨刚兵、田贵均、刘江、黎钢等人的证词均证实田贵均邀约罗先成时,已明确告知了罗先成要其帮忙打架,罗先成亦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证据锁链,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宗富
代理审判员 钱维亚
代理审判员 刘用辉


二00六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冯 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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