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王立强故意伤害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5-28 15:50
人浏览

北 京 市 大 兴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大刑初字第452号

公诉机关北京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立强,男,1982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农民,住北京市大兴区长子营镇罗庄路西六条15号。因涉嫌故意伤害2006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2006)第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强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被告人王立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强于2006年2月8日23时许,在大兴区黄村镇爱丽都洗浴中心西侧京开路铺路边,因琐事与王文聚发生口角,用拳头将王文聚鼻梁骨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后被查获归案。
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以上事实亦无异议。上述事实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有被告人王立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检照片、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本案的民事赔偿部分,经本院调解,双方已协议解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王立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立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据此,本院对被告人王立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立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刘 冲


二○○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路小娜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拓展阅读
年普法人次15亿+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