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殴打他人致重伤 “冲动少年”故意伤害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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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0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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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军的好友与其同学打架时,仅仅因为其好友对其使眼色,刘军为讲哥们义气,冲动之下用学生椅殴打同学张华,致其重伤。新田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军拘役五个月。

  2009年12月17日12时许,新田县莲花中学初(三)某班上第四节数学课时,该班学生张华无故辱骂刘军的好友王亮,王亮亦回骂张华,后张华继续低声辱骂王亮,王亮即站起来用拳头打张华,继而两人发生打斗。教师见状即叫人制止并劝阻,这时王亮便对好友刘军使眼色,被告人刘军见状便拿起自己坐的学生椅从张华的后面朝其头部猛砸一下,致张华头部受伤。经鉴定,张华右颞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缺损、额叶脑挫伤、右颞骨骨折,已构成重伤;颅骨缺损构成十级伤残。案发后,被害人张华住院治疗21天,花费医药费12159元。被告人刘军的家属分两次赔偿了被害人的医药费共计人民币10700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的家属又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同时被害人张华的家属向法院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刘军予以谅解,为了让刘军能悔过自新,重新做人,被害人请求法院对被告人刘军从轻处罚。另,法庭了解到,被告人刘军平时在村里表现好,在学校表现一般,走上犯罪道路主要是因拉帮结派的思想引起,盲目讲哥们义气,家庭教育也存在一定问题。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军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军作案时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其家属能主动赔偿被害人一定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并能自愿认罪,又系初犯、偶犯,故对被告人刘军依法减轻处罚。据此,依照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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