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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故意伤害致死人命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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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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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命案,辩护意见被完全采纳。

案情:2006年1月29日凌晨(除夕),被告人与陈某等(在逃)在楼下放鞭炮,与邻居被害人发生口角,被告人与陈某三人中,有人持刀将被害人砍伤后逃离现场。后陆某被抓获,其余案犯仍在逃。被害人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对陆某以故意伤害致死人命罪提起公诉。

案情刘芳律师认为:一、本案是一起本不该发生的事情,但是由于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都不能采取理性和克制的态度,才引起事端,乃至发后严重的后果。大年除夕放鞭炮本是一件最正常不过的事情,但是,被害人却对此产生不满,与被告人等发生口角,并且手持凶器菜刀下楼与被告人争吵。事情的起因是由被害人的过错而引起,由于是被害人主动挑起的事端,所以应当在量刑时考虑减轻被告人的责任。二、本案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是多名案犯的行为所致。至于究竟是哪个案犯用刀将被害人致死,案中并没有定论。本案的全部目击证人都没有亲眼看到是被告人用刀将被害人砍死。所以不能因为其他案犯在逃,就将本案的全部后果由被告人一个承担。

案情法庭充分考虑了刘芳律师的辩护意见,一起命案,仅判处陆某有期徒刑十三年(见2007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1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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