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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建亭、张海宁、曹洪斌、宋国飞、杨卫卫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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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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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 东 省 东 营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4)东刑二终字第24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曹洪斌,化名赵军,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铁力市双峰镇七委,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暂住河口区仙河镇胜东机械厂。2004年1月7日因涉嫌犯抢劫、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垦利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海宁,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东营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东营区牛庄镇魏家村。2003年4月2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04年1月7日因涉嫌犯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垦利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曹建亭,男,1979年1月29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垦利县永安镇九十六户村。2004年1月7日因涉嫌犯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宋国飞,乳名阳阳,男,1986年8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垦利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垦利县永安镇前二十五村。2004年1月7日因涉嫌犯抢劫、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垦利县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宋加亮,男,汉族,1958年12月17日出生,小学文化,垦利县永安镇前二十五村农民,现住该村,系被告人宋国飞之父。
  原审被告人杨卫卫,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于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垦利县永安镇前二十五村,2004年1月7日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垦利县看守所。
  垦利县人民法院审理垦利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曹建亭犯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持有枪支罪,张海宁、曹洪斌、宋国飞犯抢劫、敲诈勒索罪,杨卫卫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04年8月4日作出(2004)垦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海宁、曹建亭、宋国飞、杨卫卫服判不上诉,原审被告人曹洪斌以“与同案犯相比较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曹洪斌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曹洪斌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曹洪斌撤回上诉。
  垦利县人民法院(2004)垦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益民  
审 判 员 马曰全  
代理审判员 宋国蕾

 
二0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桑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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