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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永利、周福亮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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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0 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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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第 一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1997)一中刑初字第1346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
  被告人王永利,男,四十一岁,汉族,北京市人,无业,住本市海淀区净土寺二建宿舍楼十号楼三门三三三号。一九七二年十月因流氓、盗窃被强制劳动二年;一九七八年三月因盗窃被强制劳动三年;一九八0年十二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一九八三年八月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劳动教养三年;一九八七年七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因涉嫌抢劫,于一九九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被羁押,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邵桂新,北京市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梁东园,北京市九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福亮,男,三十五岁,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无业,住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三十二号楼甲门十四号。一九七八年八月因流氓、盗窃被少年管教三年;一九七九年十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因盔窃被劳动教养二年;一九八五年五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因犯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一九九五年二月释放。因涉嫌抢劫,于一九九六年十月十日被羁押,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李锦梅,北京市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被告人王永利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周福亮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一九九七年九月二十四口收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代理检察员秦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永利、周福亮及辩护人邵桂新、梁东园、李锦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福亮分别伙同贾丽堂、王永利等人于一九九五年四月至五月间,在本市西城区石景山区持械抢劫三起,抢得事主何桂忠、关奉才等人的人民币七十二万九千五百元,台币十二万元、大宇牌小客车一辆及手持电.话、手表等物品。指控被告人王永利分别伙同周福亮、李进雪等人于一九九五年五月至一九九六年八月问,在本市西城区、石景山区、丰台区持械抢劫三起,抢得事主关奉才、胡珠文等人的人民币五十六万五千余元及手持电话、金首饰等物品,并在抢劫中持刀将事主王成兴刺死。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王永利辩称只参予一起抢劫,且未进入作案现场;其辩护人邵桂新、梁东园认为指控王永利杀人证据不足。被告人周福亮辩称只参予一起抢劫;其辩护人李锦梅认为周福亮在抢劫大宇牌轿车的犯罪中没有参予用该车勒索事主钱财,请求法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周福亮于一九九五年四月六日二十时许,与贾丽堂、刘铁栓、甄学平(均另案处理)等人结伙持枪、刀等凶器,闯入北京市西城区西四羊肉胡同核桃巷七号何桂忠(男,四十一岁)家中,对何桂忠及其妻王淑琴捆绑、殴打,抢走人民币十七万余元、手持电话一部,金戒指一枚、金项链一条等物。被告人周福亮分得赃款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事实,有事主何桂忠、毛淑琴的陈述及指认周福亮是抢劫案犯之一的辩认记录;有现场勘查笔录,有同案犯贾丽堂的供述在案佐证。
  二、被告人周福亮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与贾丽堂、陈艳明、殷国辉(均另案处理)等人结伙在北京市石景山区的一个居民区内,持枪、刀等凶器对一名驾车的汽车司机进行威胁;抢得事主的大宇牌轿车一辆及人民币三千五百元,手持电话一部、金项链、金手链各一条。被告人周福亮分得人民币一千元。后陈艳明等人用该车勒索事主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上述事实,有同案犯贾丽堂、陈艳明、殷国辉的供述,有证人王世强的证言在案佐证。
  三、被告人工永利、周福亮与贾丽堂、马华(另案处理)结伙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二十二日十时许,闯入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内大街五十六号关奉才(男,四十五岁)家中,被告人王永利、周福亮及贾丽堂持枪、刀对关奉才进行威胁、捆绑,被告人周福亮持刀将关奉才头部砍伤(轻伤),抢得人民币五十五万六千余元,台币十二万元,雷达牌手表一块。二被告人各分得赃款人民币十万元,周福亮还分得手表一块。
  上述事实,有事主关奉才的陈述及指认王永利、周福亮是抢劫案犯的辩认记录,有证人高陶亭的证言;有同案犯贾丽堂的供述;有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科学技术检验报告鉴定结论,有起获的雷达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四、被告人王永利与李进雪、刘学文、刘奎金(均另案处理)结伙于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七日十六时许,持双筒猎枪、匕首等凶器闯入北京市石景山区模式口西里四十六栋四门一0二号田翠仙(女,五十七岁)家中,对正在赌博的司庆杰、王永林、陆景峰等人进行威胁,抢劫人民币五千余元及寻呼机、金戒指等物品。抢劫中,田翠仙之夫王成兴(时年六十岁)被当场刺死。
  上述事实,有事主田翠仙、司庆杰、陆景峰、赵升华等人的陈述及司庆杰、陆景峰、赵升华指认李进雪是抢劫案犯的辩认记录;有同案犯李进雪、刘学文的供述;有现场勘查笔录及对王成兴的尸体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在案佐证。
  五、被告人王水利与李进雪,王英红(均另案处理)预谋抢劫,于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二日十八时许,由王英红将胡珠文(男,二于八岁,浙江省人)骗至北京市丰台区前泥洼十四栋二门六。二号王永利住外,被告人王永利、李进雪分别持臂刀棒、匕首对胡珠文进行威胁、殴打,抢劫胡珠文人民币二千余元、手持电话一部及手表、金首饰等物。所抢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六万余元。
  上述事实,有事主胡珠文的陈述及指认王永利是抢劫案犯的辩认记录;有同案犯李进雪的供述;有证人曹恩贵的证言及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有起获的手表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永利、周福亮均曾因违法犯罪多次被劳动教养和判刑,但均拒不悔改,刑满释放后三年内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结伙持械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公民巨额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抢劫中致一人死亡,犯罪情节严重,均系本案主犯,且均系累犯,均必须依法严惩。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指控被告人王永利、周福亮犯抢劫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指控被告人王水利是故意杀人的直接凶手,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入王永利、周福亮的辩解没有事实根据,不予采信。被告人王永利的辩护人关于指控王永利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周福亮的辩护入关于周福亮没有参与抢劫大宇牌小客车去勒索事主的钱财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款的规定,依照一九七九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永利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周福亮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太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香  
代理审判员 曲 远  
代理审判员 李 京

 
一九九七年 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易 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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