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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泉、曾勇、张媛媛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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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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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6)佛刑二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泉,男,1981年8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初中文化,住岳阳县张谷英镇一心村长丘村民组21号。于2005年9月2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曾勇,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初中文化,住内江资中县甘露镇甘露场二组。于2005年9月2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媛媛,女,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邵阳市人,初中文化,住邵阳市火厂坪镇伟华村7组21号。于2005年9月2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0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泉、曾勇、张媛媛犯抢劫罪,于2006年3月2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泉、曾勇、张媛媛伙同吴国雄(另案处理)四人密谋后,以引诱他人按摩的方法抢劫财物。2005年9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张嫒媛将被害人叶景深带至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岐南旧村永思大街3巷13号出租屋,被告人周泉、曾勇伙同吴国雄也尾随进入屋内对被害人叶景深进行殴打,并由吴国雄持铁锤击打叶景深背部,而后从叶景深身上抢走现金700余元,三星牌S508型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1455元),千足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460。08),后逃离开现场。叶景深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在开庭审理中,公诉机关向法庭举证被告人周泉、曾勇、张媛媛的供述;证人叶壮、黄佩冰、李影霞、梁满锦、张湘丽、吴涌波、罗连娣的证言及李影霞、黄佩冰的辨认笔录;法医学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记录;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泉、曾勇、张媛媛无视国法,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至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构成抢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周泉辩称他没有殴打被害人;被告人曾勇、张媛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泉与吴国雄(另案处理)密谋以女色引诱他人按摩的方法窃取财物后,被告人周泉纠合被告人曾勇、张媛媛参与,并商定如偷时被发现就硬抢。2005年9月15日21时许,被告人张嫒媛以同被害人叶景深按摩为名,将叶景深带至佛山市南海区黄岐岐南旧村永思大街3巷13号出租屋,当被告人周泉、曾勇伙同吴国雄尾随进入出租屋内时被叶景深发现,被告人周泉、曾勇即冲上前分别按住叶景深的头、脚,吴国雄持铁锤击打叶景深背部,而后从叶景深身上抢走现金700余元,三星牌S508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455元),千足金戒指一枚(价值人民币460。08元),后逃离开现场。叶景深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叶景深符合钝性暴力打击腰背部致多处肋骨骨折、肺脏及肝脏挫裂伤、创伤性休克、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上述事实,有下例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周泉的供述,证实他与吴国雄密谋利用吴国雄的出租屋以女色引诱窃取财物,后其纠合曾勇、张媛媛参与,并商定如被发现就抢。2005年9月15日21时许,他见张媛媛与被害人搭一摩托车走了,他与吴国雄、曾勇尾随进入出租屋时被被害人发现,他与曾勇按住被害人,吴国雄就向被害人的腹部踢了几脚,他从被害人的裤袋中拿了二百多元。
  2、被告人曾勇的供述,证实是周泉叫他参与的,并告知他是由张媛媛招引嫖客到出租屋,由他与周泉、吴国雄三人乘机去偷,偷不了就硬抢。2005年9月15日21时许,他看见张媛媛乘被害人的摩托车离去,他便与周泉搭一摩托车跟着,周泉打电话告知吴国雄叫其回出租屋。他与周泉、吴国雄进入出租屋即被被害人发现,他们三人当即一齐冲上前抱着被害人,他按住被害人的头部和一只手,周泉一只手抓住被害人的手,一只手用拳头往被害人身上打去,吴国雄则拿铁锤往被害人背部打去,被害人被打至趴在地上。他们在被害人身上拿了七百多元和一部三星S508银色手机,他分得二百元。
  3、被告人张媛媛的供述,证实她与周泉、曾勇、吴国雄事前已商量好,由她将嫖客带到出租屋,再由周泉三人抢嫖客的财物。2005年9月15日20时许,她与被害人谈好“松骨”价钱后,搭乘被害人的摩托车,并指引被害人到岐南旧村的一间出租屋,周泉三人一起冲进房子,她就趁机跑出了出租屋。
  4、证人叶壮的证言,证明他于2005年9月15日22时许,在岐南大街一士多店门口看见被害人被人打伤,并帮被害人报警的事实。
  5、证人李影霞、梁满锦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黄岐岐南旧村永思大街3巷13号出租屋是租给吴国雄居住的事实。
  6、现场勘查记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法医学鉴定书;扣押、处理物品清单;三被告人的户籍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关于被告人周泉称其没有殴打被害人的辩解。经查认为,被告人周泉、曾勇按着被害人的头、脚,吴国雄持铁锤击打被害人的背部,该行为应视为三人共同实施对被害人殴打。被告人周泉的辩解无理,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泉、曾勇、张媛媛无视国法,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泉、曾勇、张媛媛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泉、曾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本案的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媛媛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本案的从犯,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泉、曾勇、张媛媛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泉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曾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9月29日起至2020年9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媛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9月29日起至2010年9月28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静  
审 判 员 袁国才  
代理审判员 史海珍

 
二00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诚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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