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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志江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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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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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佛 山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佛刑二终字第26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志江,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于四川省营山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营山县小桥镇青石村5组,2006年4月12日因涉嫌抢劫罪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志江犯抢劫罪一案,于2006年11月21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2021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杨志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4月9日23时许,邱树萍(另作处理)搭乘被害人陈永第的粤Y/85684号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91.2元)到南海区桂城街道西约西畔村65号楼旁的小巷时,假称被害人抢了其手机并摔坏,在此等候的被告人杨志江即上前殴打被害人,逼其承认抢过手机及答应赔偿。在得知被害人只有几十元人民币和一台小灵通手机后,杨志江便强行将被害人的摩托车开至西约牌坊,被害人跟随到西约牌坊,杨志江伙同朱文武和一名叫“东北胖子”的男子(均另作处理)继续殴打被害人,逼被害人答应交出1000元人民币,并要被害人押下摩托车去筹款赎回摩托车,杨志江还写下“东北胖子”的电话号码(13106702977)交给被害人。被害人离开现场后立即报警。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陈永第的陈述及辨认被告人的笔录。其陈述的主要内容是:2006年4月9日晚9时许,我从朋友处吃完饭出来,在桂城?岗公园西南门附近搭了一女子,经过西约牌坊进入一条小巷,女子叫停车,她马上又说我打烂了她的手机。这时走出一胖男子,他问我是不是抢女子的手机,我说没有,他说你把手机都摔烂了,说完把我按在地上拳打脚踢。后又问我有没有钱赔偿,要我赔1000元,我说没钱。他踢了我的肩膀,要我把身上的钱拿出来。我把身上仅有的几十元钱和小灵通手机拿出来,但他没有要。他开着我的摩托车往外走,说:没钱赔就要你的摩托车。我在后面跟着。那女子不知什么时候离开了。到了西约牌坊后,又出现一个胖男子、一个年纪较小的男子和一高瘦男子。两个胖男子和年纪小的男子继续打我,要我赔钱,瘦高男子没动手,只劝我赔钱,还要他们留下电话号码给我。最早打我的男子就写下一个电话号码(13106702977)交给我。之后,年纪较小的男子开走了我的摩托车。最早打我的人还拿了我的行车证,要我第二天12点钟之前交1000元给他,他才会交回我的摩托车。说完他走开了。我就报了警。这时我看到其中一个胖男子走过来,我冲上去抱住他,但被他挣脱跑掉了。经辨认,被害人确认被告人就是案发当时殴打并抢走其摩托车的人。
2.同案人朱文武的供述及辨认被告人、作案现场的笔录。其供述的主要内容是:2006年4月9日晚10时许,我在顺风楼看电视,听到有人叫了一声,就跑出去看。见到在西约牌坊旁,“胖子”(四川人)和“东北胖子”(两人都是看管站街妓女的“鸡头”,经常用假钱换嫖客的真钱,我是“东北胖子”的手下)还有一不知名男子在围殴一男子(好象是搭客司机)。我上前问“胖子”是怎么回事,“胖子”说这人摔坏了“阿萍”的手机。“胖子”和“东北胖子”叫那人赔偿1000元,那人不承认摔坏了手机。于是我们对他拳打脚踢。打了两分钟,搭客司机答应赔钱,但又说自己没有钱。搭客司机把自己的手机拿出来,“东北胖子”看了一下说不要。后来,两人要搭客司机押下摩托车回家拿钱来赎,“东北胖子”要搭客司机交出行车证和车钥匙,还叫我找来纸和笔,“胖子”写了一个电话号码(13106702977)给搭客司机。搭客司机走了,“东北胖子”叫我开走摩托车,他们就回顺风楼。我不知道搭客司机到底有没有摔坏“阿萍”的手机。经辨认,朱文武确认被告人就是四川籍胖男子。
3.证人韦清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的笔录。其证言的主要内容是:案发当晚,我经过西约牌坊处,见围了好多人,走上前见到“东北胖子”、“胖子”(四川人)、“小孩子”等几人在殴打一搭客司机。我问“小孩子”是怎么回事,他说搭客司机偷了“鸡婆”(妓女)的手机,“东北胖子”叫搭客司机交出摩托车和行驶证,拿1000元钱来赎回摩托车。搭客司机被打怕了,什么都答应。接着,“东北胖子”叫小孩子去找来纸笔,写了一个电话号码交给搭客司机,让他来赎车时打这个电话。“小孩子”将写有电话号码的纸条交给搭客司机,“东北胖子”叫“小孩子”开走摩托车。之后,打人的人就离开了。“东北胖子”和“胖子”都是看管站街妓女的“鸡头”,经常用假钱偷换嫖客的真钱或用其他手段勒索嫖客的钱。经辨认,证人韦清确认被告人就是案发当时殴打被害人的人。
4.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作案地点、同案人朱文武的笔录。其供述的主要内容是:2006年4月9日23时许,我接到朋友邱树萍的电话,说她的手机被人摔坏了,要我去看看。我赶过去,看到她和一个男子在争吵,于是我就上去打那男子,要他赔偿300元。邱树萍走开了。后来我把被打男子带到西约牌坊处,“东北胖子”和“小孩子”也殴打了他。后来有人提出让被打男子押下摩托车,回去取钱赎回摩托车。我写了“东北胖子”的电话号码给被打男子,“小孩子”把摩托车开走了。我并不知道邱树萍的手机损坏到什么程度。
5.扣押、处理、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被告人身上扣押2250元涉嫌假人民币,涉案摩托车已发还被害人。
6.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被告人的经过证明、起赃经过证明。
7.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8.中国银行南海支行出具的假币证明。
9.手机(13724954542、13006704872、13246325937)通话清单。
10.价格鉴定结论书。
11.法医学鉴定书。
12.现场勘查记录及照片。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杨志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志江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杨志江上诉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请求从新审理。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杨志江参与实施抢劫行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经审核后均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杨志江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能认定上诉人参悟抢劫行为的证据有:被害人的陈述、同案人朱文武的供述、证人韦清的证言均一致地证实上诉人与其同伙在殴打被害人后以要求被害人赔偿为名强索被害人1000元钱并扣押了被害人的摩托车,上诉人在侦查阶段亦供认其实施了上述行为。故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志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单丽华
审 判 员 袁国才
代理审判员 罗祥远


二○○七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何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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