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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东泽抢劫上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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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31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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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 京 市 第 二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07)二中少刑终字第00642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东泽,男,17岁(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翁牛特旗五分地镇烧锅村农民,住该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15日被羁押,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雅楠,北京市京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刘海波,男,20岁(198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定兴县,初中文化,河北省定兴县固城镇北太平庄村农民,住该村环东街353号。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15日被羁押,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被告人姜志涛,男,19岁(198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初中文化,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索博日嘎镇红卫村一组农民。住该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7月15日被羁押,同年8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海波、姜志涛、徐东泽犯抢劫罪一案,于二ОО六年十二月八日作出(2006)丰刑初字第1740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刘海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二、被告人姜志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三、被告人徐东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已起获的诺基亚牌7600型手机一部返还被害人徐孝威;继续追缴被告人刘海波、姜志涛、徐东泽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元返还被害人徐孝威。五、已起获的作案工具剪刀一把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徐东泽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东泽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东泽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徐东泽撤回上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6)丰刑初字第174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云
代理审判员  史 磊
代理审判员  佟福和


二ΟΟ七年三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 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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