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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抢劫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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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2 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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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钱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合伙采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提出如下的辩护意见,被法院依法采纳:

被告人钱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抓获本案另四名被告人,应认定其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搜身等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后又为灭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并采取奸尸的方法侮辱尸体,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律师代理意见如下,被法院依法采纳:

被告人夏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夏某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Ⅹ等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Ⅹ元。

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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