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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抢劫两次一审判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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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2 0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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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抢劫两次一审判缓案情简介:岳某系某技校学生,在其上学期间结识了孙某、张某,并逐渐与其一起上网、游戏,也不按时上课,2006年12月,岳某伙同孙某、张某一起参与持刀抢劫两次,共抢劫四人,钱物共计人民币2000余元(包括手机等),后岳某等人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岳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岳某父母找到曹律师,请曹律师帮其子岳某辩护。在了解有关情况接受委托后,侦查阶段曹律师在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陪同下会见了岳某,告知其父母已经为其委托了律师辩护,让其心理上有所安慰,并告知其享。。。

案情简介:

岳某系某技校学生,在其上学期间结识了孙某、张某,并逐渐与其一起上网、游戏,也不按时上课,200612月,岳某伙同孙某、张某一起参与持刀抢劫两次,共抢劫四人,钱物共计人民币2000余元(包括手机等),后岳某等人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岳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岳某父母找到曹律师,请曹律师帮其子岳某辩护。在了解有关情况接受委托后,侦查阶段曹律师在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的陪同下会见了岳某,告知其父母已经为其委托了律师辩护,让其心理上有所安慰,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义务,稳定了岳某的情绪。起诉审判阶段曹律师又会见岳某4次,详细询问了案情,并对起诉书中指控的事实着重询问了岳某,听取其辩解。从法院调取本案的所有卷宗材料后,曹律师认真阅卷、分析材料,并认真准备了辩护词。

辩护观点:

1、岳某系未成年人,初次犯罪。

2、两次持刀抢劫时间连续,仅间隔一天,当时岳某是跟随其他被告人,是盲目随从。

3、岳某在参与这两次持刀抢劫以后长达半年的时间内未犯新罪,说明当初岳某抢劫时只是盲目协从,社会危害性小。

4、两次抢劫中岳某的作用小,整个抢劫过程没有造成人员伤亡。

5、岳某到案后,主动坦白,认罪态度好。

6、建议对岳某适用缓刑。

审理结果:

本案经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整个抢劫团伙共计10人(不含在逃),岳某作为第六被告被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一审法院采纳了曹律师的辩护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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