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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抢劫罪成功辩护的辩护词,最终一审法院判定为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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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02 0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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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抢劫案件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金汉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肖某某之父肖某的委托,指派卫邮松律师担任肖某某抢劫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会见了被告人,查阅了证据材料,根据案件事实,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关于涉嫌罪名,辩护人认为应当是寻衅滋事罪。

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某某行为构成犯罪,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是,辩护人认为其构成的犯罪应当是寻衅滋事罪,而不是公诉机关指控的抢劫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被害人不敢反抗或不能反抗。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强拿硬要,扰乱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抢劫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限作了明确规定:寻衅滋事,客观上也可能表现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的特征。这种强拿硬要的行为与抢劫罪的区别在于:前者行为人主观上还具有逞强好胜和通过强拿硬要来填补精神空虚等目的,后者行为人一般只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前者行为人客观上一般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而后者行为人则以暴力、胁迫等方式作为劫取他人财物的手段。据此可以看出,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主观目的不同;(2)对人身伤害的暴力程度不同。依据该规定,根据本案案情事实,辩护人做如下分析:

1、在主观目的上,本案中四名被告人主要为了逞威风、寻求刺激、报复“老虎机”机主而采取强拿硬要行为。对“老虎机”内硬币的占有只是一个次要目的,是作为其寻求精神刺激,扰乱公共秩序的手段存在的。
(1)本案中被告人本存在可能获取更多的财物的机会,但没有占有更多的财物目的。
从以上证据可以看出,如果被告人的主观目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那么当然是为了追求更多的财物,而不是像本案中被告人所表现的对财物的放弃。
(2)一般而言,寻衅滋事“强拿硬要”所侵害的客体为社会公共秩序,其犯罪地点多发生在公共场所,在公共场所以强制方法随意拿要他人的财物;抢劫罪其犯罪地点多发生在偏僻场所,抢劫的行为人在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时,一般顾忌被害人周围的人员,其不希望其抢劫行为为他人所见。而本案中四名被告人的作案时间都为下午,地点都属于闹市区,根本不顾忌会被周围的人员看见,从侧面上可以反映被告人根本目的不是通过威胁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是为了惹事生非,寻衅滋事。
(3)从被告人的生活情况分析,被告人年纪尚轻,文化程度不高,一直无业,尚需父母经济支持。本案被告人曾经痴迷于“老虎机”赌博,并因此输掉了二、三万元之巨,从而导致被告人对“老虎机”的机主有着强烈的憎恨心理。本案被告人就是以报复为目的,四处寻找“老虎机”,通过电子遥控器、铁丝控制“老虎机”,破坏“老虎机”,阻止“老虎机”机主继续凭借“老虎机”获得不法收益,这一点可以从被害人朱某某的相关陈述得到验证。

2、在对人身伤害的暴力程度上,本案四被告人仅仅采取言语威胁,对被害人实施心理威胁,符合寻衅滋事罪所要求的“不以严重侵犯他人人权利的方法强拿硬要财物”的法律特征,远没有达到抢劫罪所要求的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的暴力程度。
刑法263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为抢劫罪。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要求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强取公私财物。抢劫罪的本质特征是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当场取得财物的行为。
抢劫罪中所谓暴力,是指对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占有人的人身实施不法的打击或强制,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等。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进行精神强制,从而使其产生恐惧而不敢反抗,任其抢走财物或者被迫交出财物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是当场对被害人施以暴力。抢劫罪中的威胁,不仅是空言威吓,而且威吓的程度高,即威吓的内容具有现实可能性,能够在当场就能够实现。如行为人说,如果不交出财物,那么就要断手,断脚,而恰恰行为人有这种能力。这种能力从行为人来看,是有备而来,如准备有刀,有火药枪或者其他工具,被害人如果拒不交出,接着就可以付诸行动,被害人不听从,就会被强制听从。
而根据本案案情事实,本案中四名被告人仅仅采取语言威胁手段,被害人人身并没有受到任何伤害,主要是以人多势众的阵势使被害人产生心理威胁。
(1)被告人除了携带电子遥控器和铁丝作为作案工具外,并没有携带任何其他工具(如刀具、棍棒等)对被害人加以人身伤害或人身威胁。证明这一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2)被告人除了对被害人进行语言威胁,并没有采取其他如殴打、捆绑、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手段对被害人加以人身伤害或人身威胁。而且被告人对被害人语言威胁的程度,远远达不到抢劫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所需要的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事实上本案中被害人完全可以求救、报警阻止被告人的行为。
3、对被告人以抢劫罪定罪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本案对被告人如果以抢劫罪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第263span>条第(四)项规定,被告人将被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处罚。而根据本案事实,与常见的暴力抢劫他人财物致使他人重伤、死亡等结果相比,本案被告人明显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其科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处罚,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
综上所述,从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和对人身伤害的暴力程度上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法律特征,对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更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对于被告人的量刑,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是刚成年的青年,希望法庭能够本着教育为主,刑罪为辅的刑法精神给他们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2、本案涉案金额小,犯罪手段一般,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较小,社会危害性小。
3、被告人属于偶犯和初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罪行,悔罪态度好。希望法庭能从挽救,教育失足青少年的角度出发,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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